船东的抉择
试问欧盟如现在就立即决定取消船东间合作协议不受竞争法规约束的特权,那么船东将何去何从呢?事实上,船东仍然有许多种选择。因为船东间的合作方式并非全部都被排除在外,而且只要将彼此间合作的状态稍微调整,或许就能创造出另一条新的“生机”。以下拟就船东间的合作模式,针对欧盟新措施所能因应的未来发展趋势作一番探讨:
并购
事实上,欧盟也曾明确指出采用“并购”方式以取代现有的“谈话联盟”不失为一条可行的措施。支持此项论点的理由,包括藉由“并购”方式可扩大经济产业规模,且更有效暨快速地提升整体技术进步,甚至促进管理的效率。然而从另一个角度切入,有人却提出质疑“并购”会不会造成公司“独大”的垄断现象?而对这样的怀疑,欧盟指出“并购”模式事实上隐藏有很多的利益:包括欧盟现存体制里已有规范“购并”的相关法规可供业者遵循及快速、有效的认定过程,提供迅速又确实的有效解决问题的方式。
有关海运业界并购的案例,包括1999年的A.P.Moller-Maersk与SeaLand的并购案及更早期的1996年P&&O与RoyalNedlloyd的并购案。这些案例告诉我们,只有极少数的并购案件不会被欧盟核准通过。
如果有船东对于前述“并购”模式并不表示赞同时,则“合资”方式倒不失为另一可考虑的合作方式。事实上若干“合资模式”对于欧盟而言,其审核的程序与“并购模式”并无不同,就船东联盟而言,甚至可以不用做任何“大幅度的变动”,即可以达到“合资”的架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