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的“政策白皮书”
暨业界的反应
2004年10月13日,就“Regulation4056/86”法规实施后的检讨,欧盟发行了所谓的“政策白皮书”,其主要的论点有以下几点:
因为找不到足够的证据证明当年(1986年)决定将“定期航线业者间的联盟协议”排除在适用竞争法规之列的理由,故现阶段其排除适用是否仍属“正当”颇具争议,所以欧盟考虑将其纳入适用的范围内;
没有足够的理由能够说服欧盟成员为什么“不定期货轮运输”不纳入竞争法规的适用范围内,且没有推论足以证实如是变更(指将“不定期货轮运输”纳入竞争法规的适用范围内)会对业界整体有负面的影响,所以建议“Regulation1/2003”亦应适用在“沿海运输、不定期货轮所提供的运送服务”上。
虽然如此,却仍有若干船东业者有着不同的论调,其重提早期ELAA(欧洲船东业务联盟)对海运业者是否纳入竞争法规范畴内所提的“替代方案”(其主张业者间的DiscussionAgreements“谈话协议”仍应被允许,而不受竞争法规约束),但现实上却不被广大的托运人所接受。
欧洲托运人协议(简称ESC)代表为数众多的消费者族群,主张船东间的联盟协议内容不应该包括有“运费与附加费的讨论”、“针对费率出具意见指南”(不论其有无约束性)、“有关市场占有率的讨论”与“运量分配的讨论”等议题。然而ESC另一方面却亦针对以下议题公开表示不反对船东间的“策略联盟”:“靠港时间的调配”、“舱位互换”、“航线规划”、“船舶配置”、“设备共用”、“船边或堆场内的设备使用合作与其他设备的共用”等。
总之,船东们要求纵使要他们适用所谓的“竞争法规”,亦应该“阶段性”地适用,并非一蹴而就。反之,消费大众却坚持“海运业者”不应该再一味地逃避竞争法规的适用。然而欧盟政策上考量及从历史经验上告知,其应多多了解消费大众的心声。
当然如果欧盟一旦决定海运业界也应整体适用竞争法规的约束,则势必对业界有很大的影响。因为所有原来海运业不适用反竞争法规范的行为(譬如说联合定价行为)则将被视为不被允许的举动,甚至违反者可能会遭受到罚金的处罚,甚至经理人亦可能会被处于刑期,船东业界不可不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