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说:一是受航运政策限制。根据2002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28条规定“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不得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也不得利用租用的中国籍船舶或舱位,或者以互换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这样,外国船公司的班轮无法在中国港口通过干线互换方式开展中转运输,只能把需要中转的箱子拉到国外港口中转。
二是他国的优惠政策,争夺了中国港口的货源。
三是税收政策制约。按照现形操作模式,我国外贸内支线的货物出口退税多以中转港装船时间为界限,这样外贸企业退税时间延长,环节增多,影响了货主使用国内港口中转的积极性。
四是我国主要沿海港口没有保税港区功能,开展国际中转业务手续繁杂,受限较多,难度较大。
因此,常德传建议:
一、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28条有关规定,允许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在中国港口之间开展“自船自带”(即允许外国船公司用自己的船载运自己揽取的货物)业务,实现在我国港口开展国际大中转。
二、加快在中国沿海主要港口设立保税港区,为发展国际集装箱中转创造条件。
三、改变目前出口退税的时间,使外贸内支线货物的出口退税以始发港装船为界,而不以中转港装船为界,鼓励外贸企业使用国内港口中转,以推动中国港口国际集装箱大中转实现更大的发展。(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