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海外宣布,2014年7月10日,将对所有要求在香港支付海运费/其他费用的中国内地(广东,广西,贵州,海南和云南省除外)的进出口货物收取异地付款费调至如下。此费用须在要求香港支付海运费/其他费用时或正本提单签发或放货前结清。
航线 |
生效日期 |
金额 |
全部 |
2014年7月10日 |
港币500/每单 |
生效日期:泛太平洋航线以重柜还场日期为准,其它均以装船日期为准。
其他收货地/目的地的异地付款费将维持不变,详细信息请登陆我司的网站。如有疑问,请电邮或联系客户服务部。
特此通知!
东方海外货柜航运(中国)有限公司
2014年6月17日
本文关键词: 东方海外,OOC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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