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0日,原定是商务部发布对美韩、欧多晶硅“双反”初裁的日子。当日,记者从多方渠道了解到,初裁日期被推迟,主要原因是受春节放假、时间相对紧张所致。然而,在中国尚未还击美韩、欧“双反”之时,欧盟针对中国的一记重拳已经迎面而来。记者获悉,2月20日,欧盟已经正式宣布从3月起对进口欧盟的光伏产品进行强制登记,按照欧盟“双反”时间表,5月初将公布初裁结果,此举意在对我国光伏企业未来追溯征税做好准备。由此来看,各国之间光伏行业“双反”贸易战你来我往,激战犹酣。
多晶硅“双反”初裁延期
受初裁预期影响,2月19日国内多家多晶硅企业股价应声涨停,2月20日初裁的推迟,当日股价上涨能量明显不足。
“由于中国春节放假,所涉及的部分流程尚未完成,国内多晶硅‘双反’的初裁将被推迟到3月份。”一位参与多晶硅“双反”调查的业内人士说,“应该在3月份的某一天吧。”
该业内人士还透露,国内对欧盟提起多晶硅调查时间相对较晚,也是影响此次初裁推迟的主要因素。
他介绍,自2012年3月份,美国对中国光伏产品进行“双反”之后,国内多晶硅行业即向商务部提出申请,要求对美、韩进行多晶硅“双反”调查,当时并未涉及到欧盟。国内对欧盟不会对华“双反”也尚存期望,但在2012年7月,欧盟正式宣布对华光伏产品进行“双反”调查后,商务部将欧盟也一同纳入此次多晶硅“双反”调查之中,并于2012年11月1日正式对其提起多晶硅“双反”调查。
“按照相关程序,‘双反’涉及到收卷、无损害抗辩、反驳评论等多项流程,走完所有的环节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从对美韩多晶硅‘双反’来看,时间已经相当紧张。”上述业内人士表示,“但在增加欧盟之后,整个调查将以对欧盟提起调查的时间为准,即从2012年11月1日开始,时间上明显过于紧张。”
欧盟为“双反”做征税准备
国内多晶硅“双反”调查初裁日期延后,使美韩、欧多晶硅企业获得喘息机会,但欧盟似乎仍却并不领情,其对中国光伏产品“双反”制裁的步伐仍在不断加快。
“2月20日,欧盟正式宣布从3月起对进入欧盟市场的光伏产品强制登记。按照欧盟对华光伏产品‘双反’时间表,5月份将出台初裁结果,中国光伏企业被追溯征税在劫难逃。”上述业内人士表示。
中国商务部提供的资料显示,目前,欧洲是全球光伏产品的最大市场,也是中国光伏产品出口的主要地区,2011年中国光伏电池对欧出口金额204亿美元,约占同期该产品出口总额的73%。2012年9月6日,欧盟委员会宣布将对从中国进口的光伏板、光伏电池以及其他光伏组件发起反倾销调查,挑起了全球最大的单起贸易争端。欧盟委员会表示,一旦倾销证据确凿,将可能采取贸易保护条款对中国产品征收9个月临时反倾销税。
欧盟对华光伏企业征收高额反倾销税将是中国光伏产业的重大灾难,国内很多光伏企业将面临生死大考,大批企业有破产之忧,约30万从业人员将受到冲击。
“春节前,商务部刚刚有领导与欧盟进行相关交涉,前脚回来后脚就打过来,真够不客气的。”上述业内人士无奈地说。
国内“双反”应属正当防卫
自2011年11月美率先对华展开“双反”之后,国内光伏产业又连续遭遇几起“双反”案件,虽然身经百战,但在应对之时仍常陷被动局面,还击也略显无力。
“国内正在改变一贯慢半拍的局面,商务部也在积极地针对多晶硅倾销进行调查,并出台了应对措施,对此次初裁前三个月突击进口的多晶硅进行登记。”上述业内人士说。
“别人打了你之后,你才打别人,很容易被说成是打击报复。如果仅简单地以倾销事实为依据,只要存在倾销现象就采取‘双反’措施属于正当防卫无可厚非,案件也就会变得比较容易理清。”上述业内人士说,“而现在的情况是你反我,我接着反你,几件不同的‘双反’纠结在一起,就很难说清楚事物的本质了。”
据了解,国内多晶硅“双反”是由江苏中能硅业、江西赛维LDK光伏硅科技、洛阳中硅高科技、重庆大全新能源共同发起。这四家企业是目前国内最大的4家多晶硅企业。国外多晶硅企业对我国的低价倾销已经对我国多晶硅产业产生极大冲击,超过90%以上的企业已经倒闭或即将关停。
从海关统计数据看,2011年中国总进口多晶硅为6.4万吨,其中来自欧盟的多晶硅近1.5万吨,根据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硅业分会提供的平均60美元/千克的价格,总价值超过230亿人民币。2012年,全年进口的多晶硅也已经超过8万吨。在2012年7月20日商务部发起对美国和韩国的多晶硅“双反”后,以德国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为首的多晶硅硅料进口倾销力度更大,市场份额一度占据70%以上。
四家企业期望在最终的裁决中,商务部能对美韩、欧三个区域多晶硅厂商征收40%-50%的惩罚性关税。
“这个价格是基于成本价的基础,目的是杜绝低价倾销,如以去年12月份倾销价格16.4美元/千克计算,征收的价格约24-25美元/千克,只是回到‘双反’之前7-8月份的水平。”上述人士说,“相对于美国对中国光伏电池厂商征收最高达249.96%的惩罚性关税,中国征收额度的范围比较合理,只是维持了一个公平的、微有利润的价格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