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欧盟宣布从今年起将航空业纳入欧盟排放交易系统后,国际社会反对和抵制的声音从未间断。
欧盟航空碳税的源起
欧盟是世界重要的碳排放国家集团。为了应对气候变化对地球环境的不利影响,1997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对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做出强制限制。在2008年-2012年第一承诺期内,欧盟原15国温室气体排放量要比1990年降低8%。目前第二承诺期减排目标的谈判正在多哈进行。为了实现碳减排国际义务,欧盟于2003年10月通过立法,建立欧盟排放交易体系,自2005年起正式实施。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属于总量控制与交易系统,欧盟各成员国根据欧盟委员会颁布的规则,为本国设置一个排放量的上限,向纳入排放交易体系的企业分配一定数量的排放许可权。如果企业实际排放量小于分配到的排放许可量,企业可以将剩余的排放权在排放市场上出售获利;反之,则需要到市场上购买排放权,否则将会受到重罚。欧盟分阶段逐步扩大纳入排放交易体系的行业,减低排放限额,借以实现减排目标。目前欧盟排放交易体系覆盖了电力、钢铁和水泥等主要能源消费和排放行业,包括了欧盟一半的二氧化碳排放。
2008年11月19日,欧盟发布指令,将航空业碳排放纳为欧盟排放交易体系。自2012年1月1日起,对欧盟境内和进出口欧盟的所有商业航班实施碳排放限制。参与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航空公司的年排放限额,以2004年-2006年的平均排放量为基准,2012年的排放限额为基准排放量的97%,2013年-2020年的年排放限额为基准排放量的95%。排放限额的分配有两种方式,2012年85%的限额免费发放给相关航空公司,剩余15%的限额以拍卖方式发放。2013年-2020年,15%的限额仍以拍卖方式发放,免费发放的比例降为82%,其余3%的限额用于快速增长的航线和新进入的航空公司。航空公司超额排放需要通过排放交易系统购买排放权配额。
纳入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航空公司由欧盟指定的成员国负责管理。每年4月30日前,航空公司需根据核定的上一年度的碳排放量将足额的排放权提交相关成员国主管机关。航空公司如果不能提交足够的排放权配额,则需要缴纳每吨二氧化碳100欧元的罚款,同时需在下一年度补齐相应的排放权配额。
国际民航组织的碳减排努力
欧盟将航空业纳入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单方面决定对进出欧盟的外国航空公司征收碳税,遭到相关国家的强烈反对。包括美国、中国、俄罗斯、印度在内的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36个成员中的26个,明确表示反对欧盟征收航空碳税。
各国对欧盟航空碳税的联合抵制使欧盟面临巨大压力。2012年11月12日,欧盟不得不宣布暂停向外国进出欧盟的航班征收碳排放税,直到国际民航组织在2013年秋季大会达成航空碳减排多边安排。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成立于1947年,是联合国系统中负责处理国际民航事务的专门机构。1997年《京都议定书》第二条规定,发达国家成员应通过国际民航组织探寻限制和减少航空碳排放的途径。国际民航组织设有“航空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处理航空领域的温室气体排放问题。2007年国际民航组织还成立了“国际航空与气候变化行动小组”,协助处理航空排放问题。
2011年10月,面临欧盟在2012年开始实施航空碳排放限制,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同意加快工作进度,探索达成全球性市场机制解决方案。2012年11月9日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同意组成一个高级别小组,就建立全球航空排放市场机制解决方案的可行性与政策框架提出建议,最终于2013年9月提交国际民航组织会员国大会讨论。
国际民航组织多年来在制定和实施全球航空减排方案方面进展有限,不过近来似乎出现良好势头,为欧盟暂缓征税和借以减缓与其他国家的矛盾提供了机会。但国际民航组织能否如期顺利制定通过可行的市场机制减排解决方案,目前尚难判断。
如果国际民航组织不能如期达成协议,欧盟将恢复对进出欧盟的外国航空公司征收碳税,欧盟与相关国家的矛盾与冲突仍将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