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近日推出新政,对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呈液态状(沥青除外)的产品,按规定征收消费税。起征日为2013年1月1日。
纳入国税总局征税范围的液体油瓶包括汽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溶剂油和润滑油,其中汽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1.0元;柴油、燃料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0.8元;航空煤油暂缓征收。而调整后政策,将MTBE、芳烃、混芳等用于调油和化工原料的中间产品亦纳入征收范围,且按照1元/升来征收。
此政策一出,国内调和油市场无论在成本还是利润方面都将接受考验,市场或将面临新的洗牌。
对调和商家而言,此举意味着其原料及调和成本的大幅上扬,由于国内大部分调油地域在原料上均采用不达标或接近国标原料,在征收消费税上将呈现原料全部按照石脑油1元/升或燃料油0.8元/升的标准征收,这将在不同程度上增加了调和汽油、柴油成本。 以山东密度0.72-0.73芳烃汽油为例,征收消费税后其价格将增加1369-1389元/吨。而以华北地区调和国三93#汽油方案添加,芳烃汽油添加比例在30%左右。可知,增收消费税后,调和国三93#汽油成本将增加约410.3-416.3元/吨。而目前调和93#汽油与山东地炼93#汽油差价仅在300-600元/吨,由此可知征收消费税后单芳烃汽油一项的上涨就足以抵消调和汽油与地炼汽油的价格优势。
而对中间环节来讲,部分非法的“倒票”公司变得无利可图,毕竟各种原料征收标准趋于统一,市场可操作空间大幅减少。
对部分生产型厂家而言,特别是以生产不达标原料为主而言,后期精炼、精制调和或成为其发展方向。以石脑油为例,作为石脑油生产企业且取得《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的,税务机关予以退还消费税或准予抵减下期消费税。为得到减免额度,国内炼厂或转向石脑油生产企业,而原料进行再次回炉、进行自行深加工、调和的可能加大,炼厂调和、炼油或两不误。
尽管政策一出,利空密布,但是在调和市场从产生到存在至今,发展方式较难界定,且市场各方弹性化措施较多,即使市场面临洗牌、也将会有一段时间的反应时期。到2013年元旦前市场仍有缓冲期,届时,原料在征收消费税前或有“抢货”高潮,但此项措施涉及面较广,真正实践的效果仍有待观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