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腊的出口退税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类:不征不退方式。具体程序是:出口商在购买供应商产品的最后环节时,先填写好由国民经济和财政部统一印制的免缴增值税出口申请书,与供应商协商一致后,向税务部门提交,经批准同意后,该产品在最后环节以不含增值税的价格由供应商卖给出口商出口,因此也不需要退增值税。这种方式在希腊出口退税环节中占较大比例。
第二类:先征后退方式。具体程序是:出口商缴纳增值税后再出口,然后凭海关签章的出口报关单(三联式发票,其中第二联退回企业),到所在地税务部门申请退税。如果内销环节出现增值税倒挂现象,则可以申请退回该差额的增值税。例如在最后环节某供应商购买用于生产报刊杂志原材料木浆时增值税率为18%,而制成品报刊杂志的增值税率仅为4%,这样就出现增值税倒挂现象,则该商人可以申请退回14%的差额。
第三类:“抵”增值税方式。如为生产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可抵顶内销货物应缴增值税,不足抵顶部分,再予以退税。
出口退税因出口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希腊的出口方式有三种:买断出口、出口代理或生产企业直接出口。这三种情况的退税情况分别为:
(一)出口商自行买断出口:这种方式在希腊较为普遍。如该企业上年无出口退税方面的劣迹记录,则该企业可以申请不征不退方式。生产商为便于产品出口,一般都同意以这种方式把商品出售给出口商。
(二)出口商代理出口:如出口商代理厂家出口,该出口商不需缴纳增值税,但是被代理厂家在购买原材料时被要求缴纳增值税。出口完成后,厂家须到所在地税务部门申请退回该增值税。申请退税的执行者可为出口代理商或者被代理厂家。
(三)生产商直接出口:为了降低成本增加利润,拥有外贸经验的生产商直接出口,在希腊已成为一种趋势。生产商在购买原材料时可与原料供应商协商,填写免缴原材料增值税申请书出口;或者先缴纳原材料增值税后,再申请退税。
以上三种方式具有两个前提条件:(1)出口申请免缴的增值税是最后环节的增值税。(2)申请免缴增值税有最高限额。申请部分的出口额以上年出口总额为上限。如某企业2002年的出口金额为500万欧元,且该企业2002年没有骗税等不良记录,2003年可以申请不含增值税出口的金额就是500万欧元。超额部分应先缴纳增值税,再申请退回。
出口退税的监控管理
一般来说,在出口商提出申请后一个月时间内,该企业就可以获得退税款。在这么短时间内如何有效防止出口商和生产商利用假出口进行骗税呢?希腊政府为此建立了一套实际有效的措施,包括各种法律规章以及成立专门负责监督管理的机构。同时国民经济和财政部有关税务管理总司与海关通力合作,共同防止假出口,打击骗税。主要的措施包括:
1、成立金融犯罪稽查机构,负责对全希腊的税务机构和企业进行监管核查;
2、定期稽核。全国各级税务部门、海关内部建立电子联网系统。出口退税所需的全部凭证,报关单、收汇核销单、缴税专用税票等均可以通过电子网络稽查。在国民经济和财政部建立企业财务信息库,并将信息库储存的信息与稽查部门联网,实现在线稽查和随时稽查。稽核内容包括所有原料采购及制成品产出比例记录、进货单、进出口核销单、免缴增值税申请书、银行支票及信用执行情况、提货单等,尤以年营业额在600万欧元以上的企业作为重点检查对象。
3、不定期抽查。如出现有人告发或检举揭发或某公司经常性申请免缴增值税等情况,税务部门则会对该企业进行核查。如某企业税务方面有可疑之处,主要通过地方税务局查处,中央税务部门一般不插手地方事务。但是中央财政分布在全国6大区的6个直辖查税中心及57个地方税务稽查处则有权查处所在地出口商偷税漏税以及税务机关徇私舞弊等情况。
4、十字交叉查税。所谓十字交叉查税,就是先查出口商货物收购发票金额与数量,然后再查对应的供货商是否有发票存根,数量和金额等与出口商发票是否完全一致;出口报关单的批次、数量和重量等是否与收汇核销单上的一致;申请退税与缴税专用税票记录是否一致等。
5、如果某企业偷漏税事实成立,将被处以重罚。涉及增值税方面的具体处罚方式是:若某企业一年内偷漏税额逾3000欧元,法庭将判处责任人1年监禁;如某企业一年内偷漏税额逾73500欧元,法庭将判处责任人10年监禁。
虽然希腊税务措施较为完善,处罚力度也极为严厉,但退税方面还是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如2001年曾在希腊北部查出的涉及金额高达5869万欧元的出口骗税案已经引起希腊政府的高度警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