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公安部规定,10月1日起,交警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或交通事故时都要查验交强险标志。此外,对于在今年7月1日前已经投保机动车商业三险的车主,公安部门允许其在旧保单过期后,再办理“交强险”的投保手续,但是要求车主随身携带保单用以备查。
十月开查交强险标志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下发的《关于贯彻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通知》要求,“自10月1日起,交通民警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时,要依法查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标志,对未放置保险标志的,责令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属于2006年7月1日以前已经投保机动车商业三者险的,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保险证明,当事人无法提供的,应当依法扣留机动车、责令补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8条予以罚款处罚。对使用伪造、变造保险标志或使用其他车辆的保险标志的,要依法予以收缴,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予以罚款处罚。”
家用轿车最高罚款2100元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8条规定,无法提供交强险标志的,除了扣车补办保险外,同时处以“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家用汽车6座以下约为2100元)的重罚;而使用伪造、变造保险标志或使用其他车辆的保险标志的,按照第96条规定,除了没收假标志、扣车外,还要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则要求,对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交管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忘记贴标也要罚款200元
此前在有关新闻发布会上,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对于已经购买“交强险”,但在行驶时没有携带或者没有在车辆上粘贴保险标志的车主,交警可对这类车主处以200元罚款。对没办理机动车保险的车主,在监察过程中公安机关可扣车并处罚款,在补办保险后,凭单证或标志发还被扣车辆。
未过期旧保单也要随身带
此外,对于在今年7月1日前已经投保机动车商业三险的车主,公安部门允许其在旧保单过期后,再办理“交强险”的投保手续,但是要求车主随身携带保单用以备查。如果这些车主忘带未过期旧保单,交警将视情况予以不同程度罚款。
链接
■ 外地出险赔付不容易
目前只有人保、平安、太保等一些大公司在国内推出“通赔”的模式,很多小公司在处理异地出险时,由于没有共享数据,没法查到对方是否购买交强险,处理赔付将比较困难。
■ 用车费用增加
有关调查结果显示,90%以上的车主认为交强险收费过高。现在1050元保6万元的交强险,看似比传统三者险的最低保障多了1万元,实际上并非6-5=1那么简单。
6万元强制保险的责任被分成了3部分,5万元死亡伤残补偿,8000元医疗费用以及2000元财产损失。如果被撞的是机动车,无人员伤亡,最多只有2000元可用于修车,不足部分由肇事方承担。
■ “第三者”到底是指谁
“对接期”的赔付尴尬问题,主要是由于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赔偿原则、范围不同所致。交强险除保障人身伤亡外,还要保障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且不论机动车车主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交强险的受害人,是指因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的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举例来说,假如投保了交强险的A车与持旧商业三者险保单的B车相撞,由于交强险要赔偿物损,且实行“无过错赔偿”,因此A车必须向B车最高赔付2000元车损,即使完全无责也要赔400元。而B车按照有责赔付原则,不一定要向A车赔偿。
■交强险标志
交强险标志分为内置型和便携式两种,便携式主要是用于摩托车。内置型标志将被贴于轿车前挡风玻璃内侧,是椭圆形,规格为长88毫米宽75毫米,标志正面为蓝色,中间印有“2007”字样,1-12的数字围绕四周。(见图)有关专家解释说:“2007是指保单到期的年份,而周边1-12的数字则代表了12个月,当车主投保时,保险公司将在保单到期的月份上打孔,而车主就能清楚地知道保单的到期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