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中国A公司与外国B公司达成协议,以CFR术语向B公司出口儿童服装若干件,合同总金额为200万美元,以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货物应由B公司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货物品质若符合进口国的有关进口标准,则由该检验机构出具合格证书,否则B公司可凭拒绝验收报告向A公司索赔。合同签订后,B公司通过当地银行开出了以A公司为受益人的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
信用证的单据栏将B公司指定的某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证书作为A公司向银行申请付款时应提交的单据之一。A公司收到信用证后未提出任何异议,并按时将货物发运。在货物的运输过程中,进口国的相关进口标准发生变动,货抵目的港后,经检验货物品质不符合进9国现行进口标准,检验机构拒绝出具合格证书,买方拒收货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