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日前颁布《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备案办法》),《备案办法》规定,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向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
《备案办法》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国际货代企业须持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到备案机关进行备案。《备案表》上的任何信息发生变更时,国际货代企业应在30日内办理《备案表》的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其《备案表》自动失效。
据介绍,《备案办法》对备案机关、程序、变更、注销等作了明确规定。企业备案运用电子政务,实行全国联网管理。国际货代企业备案不设门槛,不收取企业任何费用。《备案办法》突出了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协会的作用。《备案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国际货代行业协会应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做好企业备案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协调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为方便企业备案,商务部将委托符合条件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本地区国际货代企业备案手续,企业备案所需要的《备案表》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下载。
据了解,2004年7月1日之前,全国经审批的货代企业5012家,其中法人企业2555家,分支机构2457家。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资格的审批取消后,商务部将通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信息管理平台,收集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信息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