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应该认识到,我们绝不应当指望银行来承担这项防范工作。因为银行在《统一惯例》标准条文下没有任何责任,而且它也不具备国际贸易中的基本知识。因此,只能由买方自己来承担此工作。
其次,买方要想做到最大限度地防范欺诈,可以从以下几点着手:
第一、买方挑选交易对象时,须是慎之又慎,尽量挑选在国际上具有一定声望与信誉的大公司做交易。这是买方“把关”的第一步,实际上也应是最重要的一步。在这方面,国际商会每年都要向各成员国通报一些欺诈案例,提出警告,不妨借以参考。
第二、在具体交易中,如果认为卖方有可疑之处,买方应及早采取预防措施。比如,可以要求使用FOB价格术语,借机加以试探。因为绝大部分仅提单是在CIF或CFK加上信用还即期付款的情况下进行。在CIF或CFR下,由卖方负责装运,当然利用假提单进行欺诈就容易得多,而在FOB下,由买方自行租船装运,货物及其装运都在买方的掌握之中,卖方再要想欺诈自然难上加难.
第三、尽量采用远期支付方式。即在信用证条款中规定开立远期付款或承兑汇票。这样,即使欺诈情形暴露,卖方仍未能获得支付。这不仅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取证以申请一项法院禁令,同时在很多情况下也会令欺诈者心虚而知难即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