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无意说,交通部此番要求各地继续征收养路费,是有意跟民意“顶牛”。事实上,仅仅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公路法》的半个月后,即2000年1月14日,国务院就同意并转发了交通部、财政部、公安部、国家计委四部委《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意见》。该《意见》称,“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方案正式公布实施之前,各地仍应继续征收公路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公路运输管理费等交通规费。”现在6年过去了,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方案仍未出台,交通部依照国务院精神继续收取养路费,尽管不能说合法,至少也是“费出有名”。而既然“费出有名”,让它放着每年900亿元的养路费不收,无疑是一种痴人说梦。
但痴人的“梦呓”确实让法律很难堪,因为《公路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的,而《意见》属于部门规章,后者尽管得到国务院的同意,但从法律效力上说,人大立法要高于部门规章。如此,交通部必须尊重上位法,放弃征收养路费。但我们必须清楚这样一个事实,《意见》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公路法》之后才出台的,也就是说,“上位法一旦生效,下位法即视为自行废除”的法律常识在这里发生了逆转———《意见》倒更像是对《公路法》的一次再“修正”!
文/高立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