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初,河南省脱水食品公司驻汉办事处负责人朱先生委托武汉一家物流公司托运价值10万多元的货物到福州。该托运公司负责人和他约定:托运费1840元,先支付1340元,待货物抵达后再付余下的500元。而后,这家托运公司又将货委托另一家托运行,后者向收货人提出,须缴纳2700元托运费后才能领到货。朱先生找两家托运行交涉,他们互相推诿,直到2月23日又付了一笔托运费后,货才到了收货人手中。
复兴村派出所一位民警称,这是一起典型的诈骗托运款案,类似事情已发生多起,警方将深入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