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船东以后,应该是订舱问题了。订舱的时候要以如实告知的原则,货物的名称、种类、包装形态、货物的数量和货物运输的特殊要求等。为了安全运送,承运人必须了解货物的性质和特点,以判断船舶的结构、设备和管理上是否适合装载和能否安全运输这批货物。如果实际装货的所占空间超过预定的空间,船东有权利拒绝装载多余的部分;如果预定空间比实际装载货物所占空间大,由此造成的空舱,租船人要承担“空舱费”。价值比较高的货物,而有没有通知承运人,如果货物发生被盗,是按普通货物赔偿的。由运输特殊要求的,像冷藏、保湿、通风、防潮等特殊要求的要如实及时告诉对方,以合理安排舱位。如果是托运人没有如实告知造成的货物的损失和毁灭承运人概不负责。
认真做好租船订舱合同,分清双方的义务和责任,如发生意外及时通知对方,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四)货物的装卸
货物的装卸首先要做好船货的衔接工作,避免出现货等船或者船等货。货物要在合理的时间运抵码头。货到码头太早如果气候的突变,就的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没有必要的应急措施可能引起货物的损失,采取了应急措施就增加了不必要的费用。也不能太晚,要留出一定的装船时间。
要对国家上有关的计算装卸时间经常使用的术语有所了解,尤其是货物装卸港的装卸时间的计算方法。注意装船的许可时间,租船时都要规定租方要在多少时间内完成装卸时间,如果超过了许可时间租方受罚,提前完成则受奖。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滞期费”和“速遣费”。所以装卸的速度和装卸日的规定应引起高度重视,要根据港口的装运速度来确定大概的装运时间。要弄清楚合同中对日的理解,工作日、连续日、晴天工作日、连续24小时良好工作日。争取“速遣费”,保证不拿“滞期费”。做好船货的衔接工作看似简单的工作,但是在国际贸易仍然发生过不少滞期费的纠纷。如:1984年10月9日,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买方)与美国纽约雨果父子国际销售股份有限公司(HUGO NEW& SONS INTERNATIONAL SALS CORP.)(以下简称卖方)签订一项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买方从美国进口2.4万吨废钢铁,按成本加运费计价( C & F);由卖方租船,从美国东海岸港口装货,装运期 自1984年10月20日至11月30日,卸货港中国大连。合同附加 条款的第6条第1款规定:卸货港每连续24小时晴天工作日应卸货1500公吨(节假日除外)。滞期费每日4500美元,滞期时间连续计算。1984年11月9日,卖方同巴拿马玛丽娜维法航运公司签订租船合同,租用该公司所属“凯法劳尼亚”轮。租船合同约定.滞期费按每日 4600美元计算;"凯法劳尼亚"轮在美国罗德岛普维斯和波士顿港将买方购买 的 24,755.5吨货物装船后,分别于 1984年 11月 29日、12月 6日 签发了以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为通知人的指示提单。该轮于 1984年12月7日从波士顿启航,1985年1月18日到达卸货港大连。该轮到港后,递交了《准备就绪通知书》,停泊在锚地等待卸 货,但港口一直未予卸货。以后大连外轮代理公司通知该轮移往青岛港卸货。该轮于2月13日到达青岛,直至 3月 14日才开始卸货。1985年5月 9日,该轮船东向青岛海事法院申请留置收货人在船上的待卸货物,并要求收货人立即支付已到期的39.56万美元的滞期费和预计至卸货完毕可能继续产生的滞期费。
货物的装卸应小心谨慎的为原则前提,尽可能减少货损。在作业现场配备设施、机械、工具,在劳动力安排等方面做好充分准备。针对作业货物的性质及装船工艺要求,制定安全质量防范措施。听从承运人的指导,按计划积载图的装货顺序和部位装舱。作业按运货质量标准要求进行,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合理使用装卸工具,货物轻搬轻放。
(五)海运提单
国际贸易中的海运提单 ,是船务公司所发的货物收据 ,也是托运人与船务公司所订的运货契约 ,对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同时也是持单人在目的地请船务公司交付货物的凭证。它的基本作用是充当货物收据、货物凭证及运输公司的证据等。由于承运人承诺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在规定的地点凭提单提取货物 ,所以提单就成为支配货物所有权的文件。它可以转让 ,可以进行信贷、抵押以及据此索赔等。因此 ,提单是一种物权凭证 ,然而 ,在国际贸易中 ,提单的使用也带来种种风险。
(1)倒签和预借提单
两种都是由于买方没有备货或货物没能按时运到装运港口,没能按时装上船。倒签提单或预借提单 ,托运人的目的都是为了使得提单签发日期符合信用证要求 ,顺利结汇 ,但对收货人来说 ,则构成合谋欺诈 ,可能使收货人蒙受重大损失。如山西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于 1 988年秋与德国某中间商成交氯霉素胶囊20000听 ,每听单价为 8美元 (到岸价格 ),目的港为德国汉堡 ,交货期为 1 2月 1 1日。国外按时开来信用证 ,证上列明最迟装船期为 1 988年 1 2月 3 1日。山西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原安排装运的轮船于 1 2月 3 1日才抵达装运港 ,由于种种原因 ,该批货物实际上在 1 989年 1月 8日才装船。当时倒签提单日期为 1 988年 1 2月 3 1日 ,并向银行交单议付。货物于 4月初到达汉堡港 ,引起买方怀疑 ,即会同法院检验员登轮查阅航运日志 ,发现实际装运日期为 1 989年 1月 8日 ,遂拒收货物 ,并向山西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提出索赔。第一 ,退还货款160000美元 ;第二 , 2月 2 5日~ 4月 2日的利息损失 ,按 14.45%的利率计算赔付 ;第三 ,其它有关驳船等费用由卖方承担。山西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多次与中间商协商无效 ,后经我商参处协助配合 ,才以每听2.00美元 ,共赔偿40000美元了解此案 ,赔偿金额占货资的2 5%。所以在国际贸易中要杜绝倒签和预借提单。不仅可以减少收货人损失,也有利于出口商和承运人良好形象的树立。
(2)伪造提单。
在信用证贸易中 ,只要单证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银行即根据信用证付款 ,而不审查单证的来源及其真实性。一些不法商人即利用信用证中这一法律空子伪造提单 ,以骗取买方付出货款 ,这时货物可能根本没有装船 ,或虽然装船 ,但货物有瑕疵。如山西省五金公司诉马来西亚得泰船务有限公司、马来西亚达利 (私人 )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提单欺诈纠纷案 ,原告与被告达利公司签订合同 ,购买一批五金材料 ,付款方式为即期信用证 ,后得泰公司签发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提单 ,提单载明了货物已装上该公司“特米斯克”轮 ,并向我国外轮代理公司查询靠泊我国港口的手续。“托运人”达利公司持提单银行结汇 ,后经查 ,货物根本没有装船 ,“特米斯克轮”也没有驶往我国港口 ,达利公司用以结汇的提单纯属伪造 ,是船东和出口方合谋欺诈原告财产 ,幸亏原告及时识破 ,立即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 ,并申请诉讼保全 ,冻结了信用证 ,才没有造成更大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