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际海运各个环节的风险分析和具体防范措施
按照国际贸易进出口流程把与运输相关的环节从中抽出来研究,分析每一个环节中存在的风险,找出风险的隐患所在,在投保的基础上做一些预防措施,根除风险隐患。这是一种积极主动的预防性战略,是一种高明有效的措施。一下为各个环节的风险分析和具体防范措施。
(一)运输条款
运输条款是贸易合同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买卖双方达成的运输协议。消除运输条款中的隐患,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对双方多有利。如果运输条款订得不恰当或者责任不明确,甚至脱离了运输的实际可能,不但在执行贸易合同时会使运输工作事先陷于被动、引起经济损失于种种纠纷,严重的还会影响到违约。因此,运输条款订得尽可能完善、明确和切实可行。订立运输条款应注意以下问题:
(1)、装运期
装运期主要的问题是:1 装运期的表达不恰当过于“笼统”和过于“具体”。在很多的信用证中笼统使用“立即装运”、“即可装运”、“迅速装运”等词语来表示,如果使用此类词语银行将不予理会,从而给结汇带来很大的麻烦。过于“具体”指有的信用证中规定到具体某一天装运,如果这一天港口装运工人不上班或者货物没有及时运到港口,出口上就很难按照规定日完成装运。2 对装运期的误解。如:某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于5月23日接到一张国外 开来信用证,信用证规定受益人为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卖 方),申请人为E贸易有限公司(买方)。信用证对装运期和议付有效期条款规定:“Shipment must be effected not prior to 31st May1997.The Draft must be negotiated not later than 30th June,1997”。 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误认为是5月31日以前装运,发现信用证装运期太紧,经过多方努力才将货物及时装上船。那到提单到银行结汇,银行告知单证和信用证不符,拒绝结汇。回来仔细对照信用证才发现是自己误解装运期。
规定装运期一定要从实际出发,慎重考虑各方面的因素,不仅要考虑到商品的性质和特点,还要考虑到货源于船源以及市场竞争的情况。对装运期规定某个时间段内给装运留有一定的机动余地。对装运期要仔细的审查,尤其是不符合常规的写法,不要受习惯的影响,只看局部就认为想当然。
(2)、装运港与目的港
买卖双方根据本身的利益来确定装卸港口,因此在洽谈交易的时候,一般情况下由卖方提出装运港而买方提出目的港,然后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确定装卸港应注意以下问题:(1)装运港一般应以接近货源所在地的外贸港口为宜,同时考虑港口和国内运输的条件及费用水平。(2)目的港应规定得具体明确,避免使用“欧洲主要港口”等笼统的规定,因为它含义不明,国际上并无统一解释,而且各港口距离远近不一,运费和附加费相差很大,会给安排船舶造成困难,且容易造成多支付运费发生不必要的纠纷。(3)如果规定“选择港”,则这些港口必须在同一航区同一航线上同一班轮停靠的基本港范围内,一般不应超过三个;不得跨航线选港,使我方无法安排运输。
(3)、分批装运和转船
一般说来,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对卖方来说比较主动,因此,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议,争取早出口、早收汇、防止交货时发生困难,除非买方坚持不准分批和转船,原则上均应争取在合同中规定“允许分批和转船”。
(二)货物的包装
做好货物的包装可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尤其是国际货物的包装,更要综合各个方面的因素加以考虑。包装不仅要适合商品的本身的特性,起到保护、美化商品的作用,还要适合搬运、装卸、运输等。例如:水泥怕潮湿,玻璃制品容易破碎,流体货物容易渗透和流失等特性,就要求托运人应当根据货物性质及重量、运输环境条件和承运人的要求,采用适当的内、外包装材料和包装形式,妥善包装。精密、易碎、怕震、怕压、不可倒置的货物,必须有相适应的防止货物损坏的包装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