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法律依据是: (1)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简称《商检法》)和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简称《商检法实施条例》); (2)1991年10月30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简称《动植物检疫法》)和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简称《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3)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简称《国境卫生检疫法》)和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简称《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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