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发展,利用计算机等现代化设备来高效处理对外贸易方面的信息,没有统一协调的商品名称及编码是难以做到的。于是,70年代初,人们又再进一步研究一个更高层次、在更大范围内协调的商品目录,它就是后来被人们称之为《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以下简称为《协调制度》)的商品目录。
但是很多外贸人员知道海关税则多过《协调制度》,因为他们常用海关税则,而我国的海关税则是以《协调制度》为基础的。
中国出口商品网目前产品库的分类就是以《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HS)为基础的,因此要求企业(免费会员)自动登录时,需填写海关税则号,即商品名称编码,只有正确的填写海关税则号才使商品分类、搜索不致出错。目前世界上有160多个国家和地区以《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为基础制订本国海关税则。我国海关税则于1985年3月开始采用《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1992年1月1日经国务院税则委员会审定的《海关进出口税则和统计商品目录》正式实施。为了与世界经济接轨,海关税则中的商品编码调整多次,2000年就调整了一次。
《协调制度公约》
以前众多的国际通用的商品分类目录实施后难以统一执行,其中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没有国际公约的约束。总结了这个经验,在《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制定时,国际上签订了一个国际公约来约束和管理。《协调制度》亦是如此。为了保证《协调制度》的统一执行,在制定《协调制度》的同时,协调制度临时委员会还准备了《协调制度公约》。公约制定时,各国主要就发展中国家是否可以部分采用《协调制度》和欧洲共同体及其成员国的表决权等问题进行了旷日持久的争论。1983年6月,《协调制度公约》终于在海关合作理事会通过,该公约已于1988年1月1日实施。
《协调制度》的主要优点
《协调制度》是国际上多个商品分类目录协调的产物,是各国专家长期努力的结晶。它的最大特点就是通过协调,适合于与国际贸易有关的各个方面需要,成为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的一种“标准语言”。它是一部完整、系统、通用、准确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体系。所谓“完整”是由于它将目前世界上国际贸易主要品种都分类列出,同时,为了适应各国征税、统计等商品目录全向型的要求和将来技术发展的需要,它还在各类、章列有起“兜底”作用的“其他”项目,使任何进出口商品,即使是目前无法预计的新产品,都能在这个体系中找到自己适当的位置。“系统”则是因为它的分类原则既遵循了一定的科学原理和规则,将商品按人们所了解的生产部类、自然属性和用途来分类排列;又照顾了商业习惯和实际操作的可行性,把一些进出口量较大而又难以分类的商品,如灯具、活动房屋等专门项目,因而容易理解、易于归类和方便查找,即使是门外汉也不难将其掌握。讲到“通用”,一方面指它在国际上有相当大的影响,已为上百个国家使用,这些国家的海关税则及外贸统计商品目录的项目可以相互对应转换,具有可比性;另一方面,它既适于作海关税则目录,又适于作对外贸易统计目录,还可供国际运输、生产部门作为商品目录使用,其通用性超过以往任何一个商品分类目录。至于“准确”,则是指它的各个项目范围清楚明了,绝不交叉重复。由于它的项目除了靠目录条文本身说明外,还有归类总规则、章注、类注和一系列的辅助刊物加以说明限定,使得其项目范围准确无误。
除了《协调制度》本身的优点外,它作为一个国际上政府间公约的附件,国际上有专门的机构、人员进行维护和管理,技术上的问题还可利用世界上各国专家的力量帮助解决,各国也可通过制定或修订《协调制度》,争取本国的经济利益,施加本国的影响,这些都不是一个国家的力量所能办到的,也是国际上采用的其他商品分类目录所难以比拟的。
当然,由于《协调制度》制定时发达国家参与程度较发展中国家深入,反映的商品以欧美等国家的为多。又由于其是国际上互相协调的产物,有些商品的分类显得不那么科学、合理。但我们可以因势利导,通过增加本国子目等办法来使《协调制度》中国化,为我国经济利益服务。
《进出口税则》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科学技术不断进步,工农业生产水平日益提高,对外经济贸易进一步扩大,进出口商品结构有较大变化,1985年《进出口税则》的分类已不能完全适应。同时,由于税则和统计所使用的商品分类目录的结构体系不同,缺少可比性,从而给制定关税政策等经济政策带来困难。此外,在我国申请恢复关贸总协定席位时,也需要提供以《协调制度》的数据作为关税减让谈判的基础。因此,要求我国的税则和统计目录尽快采用《协调制度》,以深化改革,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同时,也是我国关税制度的一项重大调整。
由于我国当时的海关税则和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与《协调制度》的分类结构和繁简程度不同,所以,不论是商品子目还是商品税率,都不可能完全直接一一对应,因此,在转换工作中确定了以下转换原则:
(1)原税则中为体现国家产业政策和关税政策专门列出的子目,在新税则中仍应单独列目。
(2)国家控制或限制进口且近年来进口量较大的货品和一些新技术产品,原税则中未单独列目的,可在新税则中单独列目。
(3)在我国进口或出口贸易中所占比重较大,需要进行统计的商品,可在新税则中单独列目。
(4)实行许可证管理且范围明确、技术上能够区分的商品,在新税则中可单独列目。
(5)原税则中,税率相同的子目,如果在新税则中能够合并为一个子目,则一般不再单独列目。
(6)对于贸易量小且税率相差不大的非敏感性商品,可适当合并子目。 (7)技术上难以区分,又无特殊政策要求的货品,一般不单独列目。
根据国家商检局《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规定,凡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经收货人、发货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国家商检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免予检验。具体来说,凡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申请人可以申请免验:
(1)在国际上获质量奖(未超过3年时间)的商品;
(2)经国家商检部门认可的国际有关组织实施质量认证,并经商检机构检验质量长期稳定的商品;
(3)连续3年出厂合格率及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率百分之百,并且没有质量异议的出口商品; (4)连续三年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率及用户验收合格率百分之百,并且获得用户良好评价的出口商品。此外,对进出口?定数量限额内的非贸易性物品和对进出口展品、礼品及样品,申请人凭有关主管部门批件、证明及有关材料,也可申请免验和办理放行手续。
办理申请进出口商品免验、放行的基本程序
一、提出申请。凡要求免验符合上述(1)至(4)项条件的进出口商品,由申请人向国家商检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经填写的免验申请表(表式由国家商检部门提供);
(3)有关证件,包括获奖证书、认证证书、合格率证明、用户反映、生产工艺、内控质量标准、检测方法及对产品最终质量有影响的有关文件资料;
(4)所在地及产地商检机构的初审意见(限免验的出口商品)。
二、专家审查。国家商检部门受理申请后,组织专家审查组对申请免验的商品以及制造工厂的生产条件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并对产品进行抽样测试。 三、批准发证。专家审查组在审查及对产品检验的基础上,提出书面审查报告,经国家商检部门批准,发给申请人免验证书,并予公布。
四、办理放行。获准免验进出口商品的申请人,凭有效的免验证书、合同、信用证及该批产品的厂检合格单和原始检验记录等,到当地商检机构办理放行手续,并交纳放行手续费。对需要出具商检证书的免检商品,商检机构可凭申请人的检验结果,核发商检证书。
对进出口一定数量限额内的非贸易性物品(注:指一定数量限额内的无偿援助物品;国际合作、对外交流和对外承包工程所需的自用物品;外交人员自用物品;主要以出境旅客为销售对象的免税店商品;进出口展品、礼品和样品),申请人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件、证明及有关材料,直接向国家商检部门申请核发免验批件,并按上述规定到商检机构办理放行手续。其中,对进出口展品、礼品和样品,可由当地商检机构凭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批准免验,并办理放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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