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是根据《动植物检疫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包括包装材料、运输工具等实施检疫和管制,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危害植物、动物的病菌、虫害、杂草种籽及其它有害生物由国外传入或由国内传出,以保护本国农、林、鱼、牧业生产的安全和人民的健康,履行国际间的义务和扩大出口贸易。我国的动植物检疫工作由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负责进行,但出口动物产品的检疫由国家商检机构按法定检验的程序负责办理。进口动植物及其产品和进口其它商品一样,在办理进口提货手续前,必须先到指定商检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取得指定商检机构在“进口货物报关单”或其它有关单证上加盖的动、植检登记章。出口动物产品的检疫作为法定检验的内容之一,必须符合进口国政府的规定和对外贸易合同的要求。即将出口的动物产品在报关出运前,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向商检机构申请报验,报验时需提供有关动物产品的贸易合同、信用证和出口动物产品加工工厂的检疫结果或消毒证明。商检机构受理报验后按规定进行抽样、检疫。经检疫合格或按规定进行了消毒的出口动物产品,商检机构签发兽医检疫、卫生检验证书或消毒证书,商检机构还可以根据对外贸易关系人的申请,加贴商检标志。进、出口国海关凭商检机构出具的有效证单或“报关单”上的商检放行章验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