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为了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随进境货物木质包装传入我国,前不久对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规定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规定明确要求,进境货物木质包装要按国际标准在输出国家或地区进行检疫除害处理,并使用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专用标识。该规定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新规定适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人工合成或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等除外。新规定要求,进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应当由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植物检疫机构认可的企业按中国确认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进行处理,并加盖专用标识。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针对国家质检总局的上述规定,各地与进境货物有关的乡镇企业应了解相关政策规定,主动配合做好有关检验检疫工作,防止有害生物随木质包装进入我国境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