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7月,加拿大箱包批发商G公司总裁COLIN先生来华访问,他的中国之行第一站是山东青岛。在山东省某进出口公司的会议室里,COLIN先生详细阐述了G公司作为以经营箱包为主的全球性大公司,正在迅速扩大业务、占领市场。并强调,由于采购数量巨大,因此只接受D/A远期结算方式,同时,COLIN先生还将密密麻麻记载着他们拟洽谈的数十家中国外贸公司的名单出示给山东公司的老总看。山东公司通过侧面了解,未发现该公司有不良记录。权衡再三,山东公司以D/A60天方式与G公司签署了25万美元的合同。
3天后,COLIN先生来到江苏常州选购箱包制品,并向常州公司也提出了D/A远期结算的要求。他还出示了山东公司与其签署的D/A60天的合同向常州公司施压。但这次COLIN先生并未全部如愿,常州公司经过研究,最终只接受D/P即期结算方式。COLIN先生在常州共签订了19万美元的合同。
COLIN先生随后又在南京、厦门、天津、北京等地采用相同手段,和另外6家进出口公司签订了总额为200万美元的合同,所采用的结算方式大部分为D/A远期,少量为D/P即期。
中国各家公司在签约后均积极备货,并按时发运。在货物到达加拿大港口后,对于D/P即期的货物,G公司均不理不睬,拒绝付款提货,并要求改为D/A远期。天津公司迫于无奈,在坚持2个月后被迫放货;常州公司始终拒绝放货,最终货物被船公司没收。对于D/A远期的货物,在货款到期后,G公司开始用种种手段和借口进行拖延。借口有:资金紧张、总裁出差、电脑故障、质量问题等。G公司还开出数张支票给中国公司,但议付时均被告知空头。
1998年7月,当一家中国公司前往加拿大了解情况时,发现G公司已从原办公地迁出,不知去向,所有电话、传真均已无人接听。至此,G公司的诈骗行为彻底暴露了。
国家外经贸部有关部门从1997年3月就发现,G公司在与中国公司贸易中存在大量欠款行为,并向各省外经贸委通报,但显然因为各种原因未引起所有外贸公司的注意和重视,使得G公司又采用相同的手段诈骗了中国公司巨额货款。
上述案例表明,由于我国外贸企业信息不灵,相互之间又互不通气,加上风险意识不强,缺乏有效的防范手段等原因,使得不法外商诈骗国内企业屡屡得逞,教训是非常深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