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研讨
社会责任:外企必须完成的一份考卷
www.jctrans.com 2005-10-27 8: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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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量事件频发,社会责任再成焦点
半年多来,一个个在华跨国公司的产品频频“出事”,外企的社会责任问题再次被推到了风口浪尖。
4月下旬,浙江省工商局在全省范围内对儿童食品进行的质量抽查发现,批次为20040921的雀巢金牌成长3+奶粉腆含量达到191.6微克,超过其产品标签上标明的上限制41.6微克。浙江省有关部门迅速与雀巢中国有限公司取得联系,要求对方在15天内予以答复。后来,雀巢方面虽然做出答复,承认检测站检验结果,但当浙江省工商局依据法律程序对外公布其为不合格产品时,雀巢公司既没有在第一时间给消费者一个合理的解释,更未对已经销售的不合格产品拿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而是通过新浪网发表了一份标题为“雀巢金牌成长3+可以安全食用”的声明,对消费者形成误导。对此,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开指责雀巢公司不能自圆其说。不久,云南昆明也发现了雀巢同样产品另一批次的奶粉腆超标。此时,雀巢中国有限公司大中华区总裁穆立先生才向消费者道歉。即便是己经道歉,在一开始,雀巢中国有限公司还只是宣布说问题奶粉只换不退,后来又表示可以退货。6月11日,在强大的社会压力下,他们不得不公开表示,将主动替换零售市场上所有批次的金牌成长3+奶粉。
“由于雀巢公司由沉默应对到只道歉不退货直至被迫接受退货历时半个月之久,使一起原本并不复杂的产品检测不达标事件,逐渐演变成一场对雀巢品牌的信任危机。”某评论人士评论说。
而在此前不久的“苏丹红事件”中,肯德基的态度也可谓如出一辙。在英国食品标准署公布了亨氏、联合利华等30家企业生产的618种食品可能含有苏丹红一号,向消费者发出警告后,肯德基先是宣称其产品中不含苏丹红,当质检部门宣布在其产品中发现苏丹红后,面对尴尬,它又将责任推给相关的供货商,宣称:“我们多次要求相关供货商确保其产品不含苏丹红一号,并获得了他们的书面保证,但没想到此次供货商违规进了含苏丹红成分的原料。”这一做法引起了更大的反应。人们不禁发问:作为一家世界性的餐饮企业,一向标榜生产程序的规范、明确和数字化,对供货商的产品竟没有再次抽查化验的安全机制,其整个质量安全体系可靠吗?同时,在消费者索赔的问题上,肯德基始终含糊其词。
在“苏丹红事件”中亨氏(中国)也是如此。刚开始时,在没有对自己的产品进行检测的情况下,亨氏就匆忙宣布自己的产品不含“苏丹红一号”。亨氏中国区总裁齐松还说“苏丹红一号”是一种工业原料,绝对不应该出现在食品的原料里,同时又称:“目前还没有特别的证据来证实苏丹红一号对人会造成损害,只是怀疑。”而结果被查出后,他们则变得哑口无言。
苏丹红事件刚刚落幕,宝洁旗下SK-Ⅱ一款护肤品因宣传词“在连续使用28天后,细纹及皱纹明显减少47%,肌肤年轻12年”被江西消费者吕女士以虚假广告告上法庭,吕女士还称该款产品存在中日文标签不符、成分标示不明及成分含腐蚀性物质的嫌疑。在此期间,使用SK-Ⅱ后出现各种不良反应的帖子在网上四处流传开来。
除此以外,绿色和平中国项目副主任马天杰宣布发现卡夫乐之饼干、金宝汤生产的金宝金黄玉米汤这两种食品含有转基因成分。联合利华旗下的立顿速溶茶也被指称发现氟化物超标……
产品质量事故只是一个缩影,近年来,外企行贿,避税,违法排污等问题常见诸报端,不少还是国际上知名的大企业,外企的光环日间被打破。外企究竟怎么拉?他们宣称的社会责任到哪里去了?人们不禁发问。
二、社会责任,一个历史的课题
公司社会责任作为一个概念,最早在1924年由美国学者谢尔顿提出。由于早期公司立法上强烈的个人本位主义使人们在对公司的认识上一直停留在把公司看成仅仅是股东们共同出资共同受益的组织体,追求股东们利益最大化也就成了公司的惟一目的。然而,伴随着公司的日益增多,公司已日益成为社会经济中最基本的市场主体和最重要的经济力量,在社会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于是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新理念便油然而生。他们强调公司目标应是营利性与承担社会责任的并重,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该兼顾社会效益。
企业社会责任超越了以往企业只对股东负责的范畴,强调对包括股东、员工、消费者、社区、客户、政府等在内的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它可分为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文化责任、教育责任、环境责任、社区责任等方面。其中最基本的是企业的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包括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不违背商业道德就经济责任来说,企业主要为社会创造财富,提供物质产品,改善人民的生活;就文化责任和教育责任等方面来说,企业要为员工提供符合人权的劳动环境,教育职工在行为上符合社会公德;就环境责任和社会责任来说,企业在生产方式上要符合环保要求,在高层次上是企业对社区、环境保护、对社会公益事业的支持和捐助.....
在20世纪70代以前,对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问题几乎无人问津,跨国公司管理者在公司的管理决策过程中,对公司的社会责任问题也没有过多地考虑。但是,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尤其是跨国公司到东道国投资在追求单一的经济目标的时候,跨国公司凭借其强大的垄断优势和竞争优势能够抢占东道国更多的各种资源,从而带来了很多社会问题,如环境污染、资源保护、劳工问题等。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此后,随着时代的日渐改变,跨国公司面对的经营环境发生很大的改变,越来越多的法律、政府政策、社会舆论都普遍要求跨国公司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而且各种国际组织都纷纷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制定了各种标准。1976年经合组织(OECD)制定了《跨国公司行为准则》,这是迄今为止惟一由政府签署并承诺执行的多边、综合性跨国公司行为规范。2000年该准则重新修订中又加入了保护人权、反对行贿和环境保护等内容。1977年国际劳工组织(ILO)通过了《关于跨国公司和社会政策三方宣言》,该宣言倡导在劳工标准方面的四个基本准则: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利、废除强制劳动、工作场所中机会和待遇平等、取消童工。1977年,社会责任国际组织联合欧美企业和其他国际组织,制定了社会责任的国际标准,也就是SA8OOO(Social Account-ability 8OOO International Standard);并且2001年该组织制定了第一个修订版《SA8000:2001》,该标准通过对公司劳工保护等达标认证来推进公司劳工人权的保护。SA8000同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及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一样,成为了可被第二方认证机构审核的国际标准,而且有可能成为首套关于企业道德规范的国际标准认证准则。所有这些标准的发布,都对控制跨国公司的企业行为道德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在此潮流之下,许多跨国公司开始在公司规划中加入“公司社会责任”的内容。如丰田汽车公司在“丰田指导原则”中提出:公司坚持国际公认的企业道德标准,通过重视安全和环境问题,为各地人们更美好的生活服务;公司要成为每一国家相关社区有贡献的一员。履带拖拉机公司1974年推出的“世界商务行为守则和经营准则”。它强调:为谋求长期利益,公司避免采用妨碍公平竞争或滥用经济实力的做法,包括法律没有禁止的做法,在此基础上,以对社会负责任的方式处理经济事务,并在东道国和社区期望的情况下主动参与经济活动以外的活动,帮助解决社会问题。英荷壳牌石油公司在其“一般经营原则”中表示:处理经济事务要本着一个有责任心的社会企业成员的身份,遵守所在国有关安全、环境标准和社会准则的法律和规定,同时公司政策应符合国际上现存的自发的多国企业行为守则,即经合组织的《跨国公司和社会政策三方原则宣言》。汽巴——盖奇化学公司在对发展中国家承担社会责任方面做了有益的探索,它提出的总原则是:公司的经营除以经济为标准外,还要考虑对东道国发展的影响;公司建议其成员不攫取双重利益;在产品质量、安全和环保方面执行全球统一标准;公司设立内部风险基金,以解决它在发展中国家进行有利于当地社会活动中所面临的困难……
这些社会责任方案个性化很强,但也明显具有一些共性因素,即强调以对社会负责的方式处理经济事务,强调对东道国的安全、环境和社会道德准则的关注,强调公司的经营活动应有利于东道国社会经济发展或社区条件改善等等。这是一种政治、道义、社会的综合责任。法律人士如是评论说。
三、在华外企应当有所为
业内专家认为,在华的外企需要履行的社会责任可谓五花八门,但是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大方面:
企业道德建设。5月20日,美国加州的医疗诊断设备企业Diagnostic Products Corporation和美国司法部同时宣布,由于该公司在中国天津的子公司-天津德普诊断产品有限公司在过去曾经通过贿赂取得中国医院的订单,因而被罚款480万美元。而此前的朗讯事件、花旗任克英事件同样对外企的道德建设提出了沉重的拷问。腐败对社会道德和企业道德都是一种障碍,它会浪费资源、影响投资、降低生产效率、孕育一些昙花一现的“成功”企业。在华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加强其企业的道德建设。如果放松对企业道德的建设,善钻我国政策的空子,那么其结果是难以想象的,这样的跨国公司很快就会蜕变成腐败行为的滋生地,从而影响企业的声誉,妨碍企业的长期发展。业内专家忧心忡忡的说。
环境保护。虽然有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已经开始注意到环境保护是人类共同面临的问题,但仍有不少在华投资的跨国公司对此不屑一顾,或认为这个问题应由东道国自己解决。因而,它们向发展中国家输出大量污染的情况时有发生。于是,国内部分地区在利用外资、引进技术的过程中,一方面,使经济有了明显的发展;另一方面,则使得环境进一步恶化。许多在华跨国公司的主管人员和个别地方政府急功近利的观念或做法,往往会使该地付出昂贵的代价。
劳工保护和人力资源开发。跨国公司的“工厂守则”运动,目前已在中国启动。包括麦当劳、耐克、迪斯尼、沃尔玛等公司在内,相继开始旨在对于公司的中国供应商和分包商实施以劳工标准检查为内容的社会责任运动,一些公司还在中国公司内设立了相关的社会责任部门,并委托有关公证机构,作为审核机构对于中国的供应商和分包商的企业劳工标准执行状况进行监督审核。而从事企业社会责任认证的国际组织,也都相继在中国登陆。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沿海地区的数千家作为跨国公司供货商的企业,己经接受过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检查。这对于促进在华跨国公司及国内企业遵守社会责任规则无疑起了很大的作用。
而在人力资源开发方面,由于对发展中国家人力资源开发的投资是一项长期规划,通常认为需要10~15年,因此不少在华外企对国内技术人才的培养不甚重视。而从某种意义上说,重视对人力资源开发的投资,不仅是在华外企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也应是它的公司发展目标之一,这是不少在华外企必须遵守的规则,某著名外企的人力资源部经理如是评论说。
无疑,诸多在华外企还是能够遵守中国的法律,履行应有的社会责任的。从去年开始,商务部研究院跨国公司研究中心围绕跨国公司社会责任和环保责任的意识展开调查,调查的结论是:跨国公司“做得很好”,绝大多数堪称中国企业的表率。这或许就是一种反映。
同时外企是逃避社会责任的初衷都是可以理解的,毕竟“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在5月18日上午举行的“跨国公司的角色及责任”圆桌会议上,商务部研究院跨国公司研究中心主任王志乐发言指出,跨国公司在社会责任方面做得不错,但这种责任有被弱化的倾向,如有的公司为赚取利润,不顾劳工标准,有的工厂劳动状况很糟;为获得定单,有的公司向相关主管机构行贿;有的公司为把项目搞好,不惜破坏环境;有的公司为抢占市场份额,已出现垄断现象。
因此,要遏制在华跨国公司以及国内企业的种种不遵守社会责任的行为,一个成熟的市场监管体系和健全的法制是至关重要的,而决不能寄希望于公司的自律,或者对他们提出高于法律规定的道德要求,最能起作用的是利益的引导与惩治的约束。
尤其是随着世界经济的进一步融合,必然会有更多的跨国公司进入国内市场,而对于我国来说,无疑要严格执行环境立法,对违反环境标准和法规的外国公司毫不留情地予以制裁。从另外一个意义上讲,健全与严格的法律又是我们吸引外资和技术的有利条件,因为许多跨国公司在实施环境援助之前,往往对他们要投入资金和技术的国家,考虑许多因素,如法律的可靠性、制度的稳定性等等,因此,强化他们的责任并不会影响我国的招商引资,业界普遍如是乐观的认为。
总之,只有在华外企遵守各种国际组织制定关于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标准和我国的法律法规,他们才能在真正获得自身发展的同时,促进投资地的社会、经济、文化等的协调发展,为全球经济及我国的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作者:赖颖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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