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
根据《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4〕654号)要求,请抓紧做好2016年度内河航道应急抢通补助资金申报有关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严格按照《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向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报送应急补助资金申报材料。
二、航道和应急事件范围请严格按照《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航道应急事件的时间范围为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
三、申报材料的内容及格式要求按《内河航道应急抢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760号)执行,应包括:上一年度应急抢通工作总结及资金使用情况;本年度应急抢通工作情况及相应的文字、图像资料等。
四、请各单位务必于9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电子版发送至邮箱syjhdc@wti.ac.cn,并务必于9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20份寄至部水运局航道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1号,邮编:100736)。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
2016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