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省际化学品水路运输企业新增化学品船舶运力综合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国内沿海省际化学品船舶运力的良性发展,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及江海联运水域,从事或拟从事省际化学品船舶运输的水路运输企业,申请新增船舶运力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新增运力的范围包括:
1. 已从事国内化学品船舶运输企业在现有运力的基础上,申请增加新的化学品船舶运力,含新造船、国际转国内船(是指从事国际航线运输的船舶,转为国内航线运输)、从境外购置二手船(含光租船);
2. 已从事国内化学品船舶运输企业的现有化学品船舶运力报废,申请更新船舶运力;
3. 拟申请从事国内化学品船舶运输的新建企业,同时申请相应的新增船舶运力;
4. 已在从事国内其他货物运输的航运企业,申请扩大国内化学品船舶运输经营范围(含内河扩大到沿海),同时申请相应的新增船舶运力。
第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船东协会负责实施和监督,化工品运输专业委员会(下简称为化工分会)负责执行。
第二章 综合评价规则
第五条 每年3月底,化工分会在充分听取船东、货主等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向中国船东协会提交本年度的市场预测与分析报告,对本年度计划发展的运力总数和船型等提出明确建议,报请中国船东协会,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 新增化学品船舶运力综合评价每年5月和11月定期举行,特殊情况下,根据航运市场的变化及主管机关的要求可增加综合评价的频次。新增运力公司向政府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报告时间应与评价时间吻合,即每年的4月和10月的最后一周将申报材料提交至主管部门,并由主管部门转交给化工分会秘书处。逾期递交申请材料的,顺延至参加下次评价会。
新增运力公司如发生下列情况将不予参加本年度的综合评价:近两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或经核实确有倒卖运力的行为,或已批运力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工的。
第七条 综合评价采用集体会审的方式进行,评价结果由综合评价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集体确定。
1. 中国船东协会按照回避原则在中国船东协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至少7—9人的专家组,成员需兼顾航运、货主、管理、技术等相关方。
2. 中国船东协会应指定组长一名,负责组织综合评价具体工作,并对专家组的最终意见进行会签。
3. 专家组应结合本年度市场分析报告、化学品运输市场的需求和技术发展趋势等,提出年度推荐的船型及运力投放总量的建议,并按照《新增化学品船舶运力综合评价表》要求进行综合评价并计分。
4。新增运力评价的总分包括基本分和附加分,附加分有加分项和扣分项;基本分为100分,附加分为正负20分,加分项不计入最低分值,用于排序。减分项计入最低分值,也用于排序。
内贸运力申请资格:总得分达75分为及格线,未达及格线的申请单位及更新运力的申请单位将失去参与排序的资格。
5。运力分配原则
所有获得排序资格的申请单位依据总得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序,按照投放运力总量的指标分解划定本次评价运力分配达标分数线,只有达到达标分数线者方可获得运力指标。
更新运力的申请单位在总得分的基础上再增加5分后参加排序。如仍达不到达标分数线,保留更新申请的资格1年,内部整改,提高管理水平,参与下次评价,如仍不能达到基本分数线,视为放弃指标。
在该评价年度内发生兼并一家海上化学品运输企业的公司,可以优先发放一艘本年度协会推荐的船型运力;同时,如再申请另一艘运力指标,将获得加分后参与排序。
第八条 综合评价流程:
1. 化工分会收集、核查、汇总企业提交的综合评价材料,将通过形式核查的综合评价材料提交专家组。
2. 化工分会秘书长介绍本次综合评价会议总体情况,包括本年度计划发展的运力总数和船型、本次综合评价的运力控制规模建议、申报企业及运力概况等;
3. 各申请单位参照《新增化学品船舶运力综合评价表》分别介绍公司的基本情况、申报的船型及吨位、申报的理由和市场的调研报告、公司对新造船舶的准备情况等,并回答专家们提出的问题。
4. 各申请单位全部汇报完毕后,专家组成员对各申请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估,完成各单位的《新增化学品船舶运力综合评价表》。
5. 专家组组长汇总意见,根据各专家的评分状况对各申请单位做出综合评价,统计各单位的得分,按得分高低排序。
6. 化工分会秘书长根据会议内容和专家组综合评价结果形成会议纪要,于2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船东协会。会议纪要应明确本次综合评价的新增运力控制规模建议、鼓励发展的船型,以及企业综合评价得分排序、推荐企业数量、名称、建议运力规模和推荐理由等内容。中国船东协会收到会议纪要及综合评价报告应立即公示,公示时间为1周;如无异议,公示结束当日将会议纪要及综合评价报告呈报交通部主管部门。
第九条 企业因化学品船舶报废或出售到境外,提出更新或置换运力申请的,原则上报废或出售1艘(报废或出售船舶必须退出国内水运市场),综合评价将通过1艘更新或置换指标。但船型等应听取专家组意见。更新运力超过报废或置换运力30%以上视为新增运力,应纳入新增运力评价。
第十条 中国船东协会负责将化工分会呈报的综合评价会议纪要和综合评价结果上报主管机关。
第十一条 自新增运力批准之日起,(以主管部门批文的日期为准)六个月内,申请运力的船公司应当向化工品运输专业委员会报备船舶是否开工、开工时间、具体船厂名称、地点、联系人、预计竣工时间等情况,化工品运输专业委员会对新增运力情况及整个化学品运输市场变化加强跟踪。
第十二条 所有已经参加评价并得到主管部门批准的新增运力,如果要求更改超过原批准指标的载重吨10%以上的运力,应视为新增运力申请并重新参加正常运力评价,原来已经批准的运力指标作废。不论何种原因,船公司对获批的运力(以批文日期为准),一个自然年度内(连续12个月内)只能提出更改一次。对先开工,后申请更改的情况,原则不予评价。对到期未能开工的指标,如需要延期开工的,应提前一个月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展期。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现有化学品船舶运输企业申请新增运力综合评价的,提交材料如下:
(1)水路运输许可证、符合证明、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企业法人证明;
(2)目前公司船队列表,包含船舶的吨位、建造时间、经营人、管理人、所有人、船级等信息;
(3)过去2年的财务审计报表、纳税证明;
(4)过去3年内公司船队船舶数量变动的情况及原因说明文件,包括光租、期租、出租、转租和船舶买卖情况;
(5)过去2年公司船舶内审计划及公司内审报告、每年的外审报告,及内外审报告中的不符合情况的封闭材料及证据;
(6)过去2年公司管理人员花名册、航运管理处注册登记的管理人员名单、劳动合同,公司管理人员变动清单、主要干部船员劳动合同;
(7)至少3艘船舶在船船员最近6个月的船员工资发放记录,该记录由代发银行提供,具体数额可以隐去;
(8)最近13个月内公司船队接受石油公司检查的报告,只需提供报告的封面复印件;
(9)有效的船东互保证书复印件;
(10)ISO质量管理证书及年审报告,包括ISO9000,14000,18000;
(11)有效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拟申请的船型符合市场的需求、符合公司投资的预期和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12)本年度及下年度公司已签订的全年包运合同,或常年合作合同;
(13)最近2年内主管机关颁发的荣誉证书;
(14)新增化学品船舶运力申请表;
(15)公司船队船舶安全状况汇报表;
(16)已办理准备执行申请运力的启动资金的验资证明;
(17)以前批复的运力的实施进程报告及证据;
(18)过去2年的公司营运业绩与公司船舶吨位的匹配分析报告;
(19)最近一次的船岸联合演习预案、演习实绩、综合评价;
(20)《新增化学品船舶运力综合评价表》中涉及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应确保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如弄虚作假则取消两年申请新增运力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专家组成员及协会内工作人员不得徇私舞弊,相互串通,同时不得透露申报单位的商业秘密,如发现,一经查实,按照相关规定取消专家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法律责任自负。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船东协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