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根据《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和集运服务公司报送2015年度经营情况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送程序
外商独资公司将有关材料报送你委(厅),经你委(厅)审核后转报我部。
二、报送要求
(一)报送主体。
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外商独资集运公司总公司(分公司材料通过总公司统一报送)。
(二)报送材料。
1.2015年度公司经营情况书面报告。
2.外商独资船务公司、集运服务公司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表。
3.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外商独资船务公司经营许可证》(原件)。
4.外商独资船务公司、集运服务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时间要求
请你委(厅)收到本通知后尽快通知所在地的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和集运服务公司(总公司)报送相关材料,于2016年3月31日前将材料转报我部。
对提供齐备、有效材料并通过审核的公司,交通运输部将在《外商独资船务公司经营许可证》上加盖部印后将证书退回。
交通运输部联系人:王显锋 电话:010-65292650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6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