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部救助打捞局:
为进一步落实对中央航运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分级、属地管理的有关要求,强化地方各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对中央航运企业的日常监管,根据有关规定,部决定对中央航运企业国内水路运输及船舶管理业务管理有关事项进行适当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将中央航运企业及其子公司、部直属打捞局所属公司申请国内沿海、长江水系、珠江水系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许可和新增省际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及其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事项的申报程序,由原通过所属中央航运企业集团、部救助打捞局直接向部(含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申报,调整为由具体从事相关业务的申请人通过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转报至部,与地方航运企业的申报程序保持一致。
二、中央航运企业及其子公司、部直属打捞局所属公司经营船舶管理业务,按照《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令2014年第3号)的规定办理。
三、地方各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对所在地从事国内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的中央航运企业及其子公司、部直属打捞局所属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有关中央航运企业集团、部救助打捞局要加强对所属企业的管理,有关企业要自觉接受当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的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交通运输部
2016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