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考试| 物流案例| 物流培训| 物流论文| 物流法规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内水路运输审批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

收藏 www.jctrans.com 2015-6-3 15:52:00 交通运输部

导读: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水路运输审批”(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内水路运输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切实做好下放后的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下放工作平稳衔接 

  各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按照重新发布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内水路运输审批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各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将下放的审批事项名称、设立依据、实施机关、审批程序、审批时限等向社会公布,完善办事指南,及时开展培训,确保承接到位。 

  二、规范下放后的审批管理 

  各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准确把握有关水路运输行业对外开放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严格按照重新发布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要求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核,外资股比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要求。符合条件的,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将许可理由、外商投资企业拟经营范围等在全国性行业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审批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报部备案。已经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外商投资企业许可证件到期换发等工作,由所在地具有许可权限的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 

  三、强化下放后的监管工作 

  各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内水路运输市场业务的监管,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做好服务。外方投资者或外方投资股比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报有许可权限的机关批准;发现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等要求的,应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办理。

  交通运输部 

2015年5月29日

物流新闻手机客户端免费下载 安卓用户下载

本文关键词:交通运输部,外商投资,水路运输

【发表评论】 共有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锦程物流网”的所有文字、图片等作品,版权均属锦程物流网所有,转载必究。若转载使用,须同时注明稿件来源和作者信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新推荐

物流人物 物流网评 物流专题

抱团发展 谋求共赢
抱团发展 谋求共赢
自2016年“十三五”规划的出台,我国物流业的外部环境与过往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在复杂的大环境下,物流企业如何“..[详细]

物流法规 物流数据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6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7年5月17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详细]

物流学院 考试 | 论文| 培训| 案例

2017年助理物流师考试《商品运送》知识点2
2017年助理物流师考试..
社会化大生产要求社会化大流通与之相匹配。商品流通的社会化自然要求物流的社会化。..[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