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国家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局:
《国家邮政局党组管理干部新任职廉政谈话办法》已经局领导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
国家邮政局纪检组监察局
2015年3月31日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更好地落实《国家邮政局党组管理干部任职与廉政谈话办法》(局党〔2010〕17号),加大党内教育、管理、监督力度,促进国家邮政局党组管理干部认真履职、廉洁从政,本着教育、保护、监督关口前移的原则,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法规,结合邮政管理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国家邮政局党组的领导下,国家邮政局党组纪检组负责实施国家邮政局党组管理干部新任职廉政谈话,并把新任职廉政谈话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总体部署之中,认真抓好落实。
第三条 谈话对象。
(一)国家邮政局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新任正、副司局级领导干部及巡视员、副巡视员,国家邮政局机关各司局新任正、副处级领导干部及调研员、副调研员。
(二)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新任党组书记、局长、纪检组长、副局长、党组成员,巡视员、副巡视员。
第四条 谈话分工。
(一)国家邮政局机关各司局新任司长、局长,直属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由国家邮政局党组纪检组组长进行谈话。
(二)国家邮政局机关各司局新任副司长、副局长,直属单位党政副职,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纪检组长、副局长、党组成员,巡视员、副巡视员,由国家邮政局党组纪检组组长或监察局局长进行谈话。
(三)国家邮政局机关新任正、副处级领导干部及调研员、副调研员,由国家邮政局纪检组监察局局长进行谈话。
第五条 谈话时间及谈话方式。
在人事司发出任命通知后一个月内,谈话人主要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对国家邮政局党组管理干部进行新任职廉政谈话。根据实际情况,也可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谈话主要内容。
(一)谈话人向谈话对象宣讲党和国家的廉政法规,并结合谈话对象新任领导岗位的实际提出要求。
1.政治纪律方面的要求。要严格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贯彻中央的重大决策和部署,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
2.作风建设和廉洁自律方面的要求。要自觉践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三严三实”要求,全面加强自身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建设。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及党中央和中央纪委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提出的各项要求。
3.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的要求。要牢固树立“一岗双责”意识,坚持业务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和监督,防止发生违纪违法问题。
4.落实民主集中制方面的要求。要认真学习、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有关规定。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5.对组织了解和考察中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提醒谈话对象要认真对待,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自觉接受组织的监督。
(二)谈话对象对于谈话内容及组织提出的要求,要向党组做出表态或承诺。
第七条 谈话的组织实施程序。
(一)确定对象。人事司在发出局党组管理干部任命通知的同时发纪检组监察局,由纪检组监察局做出谈话安排。
(二)送达通知。纪检组监察局将谈话的主要内容、时间、地点、要求等提前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对象按要求做好准备。
(三)组织实施。个别谈话和集体谈话,谈话方至少两人参加谈话,谈话内容要认真做好记录。
(四)存档备查。谈话记录要及时归入谈话对象个人廉政档案,作为对谈话对象进行廉洁从政检查和考核的依据之一。
(五)定期检查。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廉政谈话表态或承诺的内容,不定期进行抽查,听取谈话对象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干部职工的意见与评价。
第八条 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党组纪检组、国家邮政局机关直属单位各党支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各单位管理的党员干部新任职廉政谈话办法,并认真抓好落实。
第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邮政局党组纪检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