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第5号部令,以下简称5号部令),进一步做好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以下简称车载终端)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标准符合性审查工作,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依据
(一)车载终端应符合以下标准和条件:
1.已获取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C);
2.《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
3.《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808);
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
5.《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6.《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北斗兼容车载终端技术规范》;
7.《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北斗兼容车载终端通讯协议技术规范》。
(二)平台应符合以下标准:
1.《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
2.《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3.《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809)。
二、加强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管理
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要完善并严格执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优化检测流程,公开检测费用标准,切实做好对车载终端样品和平台的标准符合性检测工作。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检测能力和检测服务水平。
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受部委托,作为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技术支持单位,要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规范》(见附件)对检测机构标准符合性检测工作实施技术监督。同时,做好车载终端和平台资质审核工作。
交通运输部将加强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监督管理,建立车载终端、平台、检测机构退出机制。组织技术专家不定期对车载终端、平台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强化车载终端和平台质量监管
交通运输部将按照《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科技发〔2012〕32号)要求,将车载终端和平台纳入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管理范围,不定期开展监督抽查活动,结果予以公告。对抽检不合格的产品,将其从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符合性审查公告目录中撤销。对已经在行业中使用的不合格产品,应将其无偿剔除,以合格产品代替。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督促运输企业加强车载终端和平台应用管理,确保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目标实现。
四、规范平台备案管理
各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细化系统平台备案制度,切实做好平台备案工作。在备案过程中,不得设定系统平台服务器本地化部署、注册年限、入网车辆数量等违反公平竞争的条款;平台备案不得收取费用。地市县不得再次备案及设置准入条件,搞变相层层认证审批。
各地交通主管部门不得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车载终端通过认证、招标、审核、注册、调试进行二次筛选。
五、鼓励道路运输企业自建平台
对于运输企业自建监控平台申请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检测机构要简化流程,降低收费标准。简化道路运输企业平台备案手续。尤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对自有业务管理平台进行升级改造后申请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将动态监控工作与公司业务管理工作结合起来,真正发挥动态监控系统在预防和减少道路运输事故、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监管方面的作用。
鼓励建立全国性社会化服务平台。
附件: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规范.docx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5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