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基础[2015]61号
大连市发展改革委:
报来《关于核准大连港大窑湾港区四期工程(22#23#)项目申请报告的请示》(大发改交通字[2013]508号)及有关材料均悉。经研究,现就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完善辽宁沿海港口群集装箱运输系统,适应集装箱吞吐量不断增长和集装箱运输船舶大型化要求,加快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同意建设大连港大窑湾港区四期工程。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大连市。
项目单位为大连港北岸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三、项目建设2个20万吨级集装箱泊位,以及相应配套设施,设计年通过能力180万标准箱,泊位长912米。
四、项目总投资约37.7亿元,其中资本金占30%,为11.3亿元,由项目单位以自有资金出资,其余投资26.4亿元利用国内银行贷款解决。
五、本项目的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工程、监理、设备等均采用公开招标,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
六、请项目单位落实各项节能措施,加强项目投产后的节能管理。
七、在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要严格疏浚施工管理,加强水生生态保护,落实污水处理措施。
八、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交通运输部《关于大连港大窑湾港区四期工程项目的意见》(交函规划[2014]37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大连港大窑湾港区四期工程(22#、23#泊位)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国土资预审字[2014]63号)、环境保护部《关于大连港大窑湾港区四期工程(22#、23#泊位)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14]279号)、国家海洋局《关于大连港大窑湾四期工程(22、 23#泊位)项目用海预审意见的函》(国海管字[2014]664号)、大连保税区规划和土地房屋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 21021320132000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大连港大窑湾港区四期工程(22号、23号泊位)节能评估报告的审查意见》(发改办环资 [2014]1025号)。
九、如因项目单位名称变更,或者项目控股权转移导致岸线实际使用人发生变更,或者改变岸线用途,应当报我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同意。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请项目单位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城乡规划、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
十一、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