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66届会议以第MEPC.246(66)号、第MEPC.247(66)号、第MEPC.248(66)号、第MEPC.249(66)号、第MEPC.250(66)号决议通过了《<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以下称《1978年议定书》)附则修正案、《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以下称《1997年议定书》)附则修正案等五项修正案。
依照《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以下称《1973年公约》)相关规定,上述修正案已于2015年7月1日被视为默认接受,并将于2016年1月1日生效。
我国是《1973年公约》和《1978年议定书》、《1997年议定书》的缔约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后未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因此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现将修正案的中文本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
附件:
交通运输部(章)
2015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