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航务管理局:
为规范三峡后续工作规划航运项目的实施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实现规划目标,根据《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国三峡办函综字〔2011〕138号)、《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1〕400号)等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在总结近年来三峡后续工作规划航运项目实施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交通运输部有关管理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三峡后续工作规划航运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
2014年8月9日
三峡后续工作规划航运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三峡后续工作规划航运项目实施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实现规划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三峡后续工作规划的批复》(国函〔2011〕69号)、《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国三峡办函综字〔2011〕138号)、《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1〕400号)、《三峡后续工作科研项目管理规定》(国三峡办发规字〔2013〕27号)及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三峡后续工作总体规划》中的长江干线航运项目。
第三条 三峡后续工作规划航运项目实施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提升能力、保障畅通,区分缓急、有序推进的原则,进行全过程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三峡后续工作规划航运项目的归口管理,部内各司局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长江航务管理局(以下简称长航局)负责组织项目单位具体实施,并做好有关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项目审核
第五条 长航局应按照国务院三峡办有关要求编制三峡后续工作航运实施规划,建立项目库,并与长江航运有关规划相衔接。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应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务院三峡办审查三峡后续工作航运实施规划,报国务院三峡办备案,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第七条 三峡后续工作规划航运项目包括库区航道整治、长江中下游航道影响处理和三峡工程航运效益拓展研究等三方面内容,划分为基本建设、航道养护、科学研究等三类项目。
基本建设类项目是指纳入三峡后续工作规划的库区航道整治(含坝区航运基础设施建设与完善)、长江中游宜昌至昌门溪河段航道整治等项目。
航道养护类项目是指纳入三峡后续工作规划的库区航道维护疏浚工程和长江中游航道整治建筑物维修工程。
科学研究类项目是指纳入三峡后续工作规划的库区航道泥沙原型观测、长江中游航道泥沙原型观测、长江中下游航道影响处理研究、三峡工程航运效益拓展研究等项目。
第八条 三峡后续工作规划航运项目实行分类审核。
(一)基本建设类项目。
按现行基本建设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航道养护类项目。
按交通运输部《航道养护管理规定》(交水发〔2010〕756号)的有关要求执行。长江航道局负责编制三峡库区航道维护疏浚工程年度技术方案、长江中游航道整治建筑物维修工程技术方案,经长航局初审后报部审查。
(三)科学研究类项目。
长江航道局应根据批准的《三峡工程航道泥沙原型观测规划(2009-2019)》编制三峡库区航道泥沙原型观测和长江中游航道泥沙原型观测的年度实施方案,经长航局初审后报部审查。
长江中下游航道影响处理研究和三峡工程航运效益拓展研究项目,由长航局组织有关单位提出科研项目建议,经交通运输部审查后报国务院三峡办,经国务院三峡办审核后纳入三峡后续工作年度项目实施方案。
三、项目实施管理
第九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国务院三峡办的有关要求,于每年4月30日前向长航局提出年度项目申请报告,长航局应于5月15日前编制年度项目实施方案报交通运输部,经交通运输部审核后报国务院三峡办、财政部。
第十条 长航局应组织项目单位,按照有关要求配合做好年度项目实施方案的合规性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 长航局应根据国务院三峡办批复的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及时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经交通运输部审核后报国务院三峡办、财政部。
第十二条 长航局应根据国务院三峡办批复的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及时提出资金申请,经交通运输部审核后报国务院三峡办。项目资金按有关规定直接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财务制度,专款专用,专帐核算。
项目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项目进行审计,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部财务审计司指导长航局加强对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基本建设类项目应按照基本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建设监理制,并按《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3号)的有关要求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航道养护类项目按《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实施管理。
库区航道维护疏浚具有应急性、专业性等特征,年度疏浚工程技术方案设计和疏浚施工可由长江航道局委托该河段航道维护单位承担,实行合同管理制和监理制;疏浚工程费用实行年度间动态管理,长航局负责预算调整;疏浚施工前报长航局备案,完工后长江航道局应及时
组织交工验收。长航局应加强检查,做好阶段性总结和验收,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长江中游航道整治建筑物维修工程实行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监理制;施工前报长航局备案,工程完工后长江航道局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长航局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科学研究类项目。
科学研究类项目执行《三峡后续工作科研项目管理规定》,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招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对于有关特定任务和政策研究项目,承担单位优势特别明显的,可采取委托方式确定。
科研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在研究期限结束后三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长航局负责科研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库区航道泥沙原型观测和长江中游航道泥沙原型观测年度分析成果应于每年7月底前报长航局,长航局初审后于8月底前报部审查;长航局应做好监督检查、阶段性总结和验收。
四、信息统计和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及时收集三峡后续工作规划航运项目实施管理信息,做好信息汇总和传递工作,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三峡后续工作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及时将项目统计信息报送长航局。长航局应按有关规定,编制三峡后续工作季度、年度统计报表报送部水运局。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档案管理,严格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全过程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项目档案。按年度实施管理的项目应建立年度项目档案。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申请档案专项验收。项目验收后,项目单位应按规定及时移交项目档案。
五、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有关司局,按照职责分工,对三峡后续工作规划航运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并配合国务院三峡办做好稽查、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长航局应组织项目单位认真做好自查工作,加强对三峡后续工作规划航运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年底前将本年度的监督检查情况报交通运输部。
第二十四条 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上级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逃避。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单位在三峡后续工作规划航运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六、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