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湖南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山西省、青海省、江苏省、湖北省、河南省、广东省、贵州省、云南省、四川省交通运输厅,辽宁省交通厅,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交通委员会,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部公路科学研究院、水运科学研究院、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院、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救助打捞局、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大连海事大学:
为深入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依照规定应该开放的一律对社会开放”的要求,提升交通运输行业科研平台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和开放水平,部将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行业重点科研平台大型仪器设备(以下简称科研设备)信息开放共享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的交通运输行业重点科研平台包括部认定的行业重点实验室、行业研发中心,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和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以及科技部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名单见附件1)。其他科研平台可参照执行。
二、本通知所指的科研设备是指上述科研平台使用财政资金购置的原值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台或成套仪器设备、系统及软件。
三、本次科研设备信息开放共享工作要切实发挥重点科研平台依托单位的组织协调作用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作用。其中,依托单位为部属单位的重点科研平台,其主管部门为依托单位本身;依托单位为中央企业的重点科研平台,其主管部门为依托单位所属的企业集团;依托单位为其他类型的重点科研平台,其主管部门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交通运输厅(局、委)。
四、依托单位负责填写《交通运输重点科研平台大型仪器设备信息公开调查表》(附件2),于2014年7月30日前报部科技司。
五、依托单位负责组织所属重点科研平台填写《交通运输行业重点科研平台大型仪器设备清单》(附件3)和《交通运输行业重点科研平台大型仪器设备基本信息》(附件4)(相关电子表格可在交通运输部网站下载),如实填报全部信息并报主管部门审核后,于2014年9月30日前将纸质及电子材料报部科技司。
六、部科学研究院作为本次工作技术支持单位,负责整理汇总《交通运输重点科研平台大型仪器设备信息公开调查表》相关信息,并确定此次科研设备信息公开项目。经部科技司同意后,于2014年10月31日前将科研设备开放信息反馈给各重点平台依托单位。
七、各依托单位组织所属科研平台于2014年11月30日前将科研设备开放信息在本单位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各主管部门负责对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检查。部科学研究院于2014年11月30日前将科研设备公开信息录入交通科技信息资源共享平台(www.transst.cn)。
八、各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要高度重视交通运输行业重点科研平台大型仪器设备信息开放共享工作。部科技司将对此次科研设备信息开放共享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邮寄地址: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信息资源室(张丽),北京市朝阳区惠新里240号215室,邮编100029。
电子邮箱:transst@163.com。
联系人:邢凡胜 电话:010-65292859
张 丽 电话:010-58278244 13341080389
附件:
2014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