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91届会议以第MSC.340(91)号决议通过了《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规则)修正案;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64届会议以第MEPC.225(64)号决议通过了《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国际散化规则》)2012年修正案。
根据《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称《安全公约》)第VIII(b)(vi)(2)(bb)条和第VIII(b)(vii)(2)条规定,《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以下称《防污公约》)第16(2)(f)(iii)条和第16(2)(g)(ii)条规定,上述修正案已于2013年12月1日被视为以默认方式接受,并将于2014年6月1日生效。
我国是《安全公约》和《防污公约》的缔约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后未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因此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现将修正案的中文本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2014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