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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全国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联网工作的通知

收藏 www.jctrans.com 2014-3-14 15:40:00 交通运输部

导读:2007年,原交通部组织开展了京津冀和长三角区域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以下简称ETC)示范工程,并于2010年顺利完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2007年,原交通部组织开展了京津冀长三角区域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以下简称ETC)示范工程,并于2010年顺利完成。在示范工程的引领下,ETC技术在全国各地得到了广泛应用,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初步显现。实践证明,实施ETC是解决公路收费站拥堵、提高公路通行效率的有效途径;是促进交通运输节能减排、节约土地和管理成本的重要举措;是适应公路网络化管理、发挥路网整体效益的现实需要;也是大力推进“四个交通”发展的重要载体。为充分发挥ETC的规模效益,交通运输部决定组织开展全国ETC联网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2014年全国交通运输工作会议部署和要求,加快实现全国ETC联网,全面提升高速公路通行效率和服务水平,方便群众出行,促进经济发展。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原则,立足路网建设和管理的长远发展,做好全国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的顶层设计,并结合各地ETC联网发展情况及特点,分期分批、有步骤地推进全国ETC联网工程实施。坚持“统一标准、严格检测”原则,依据国家、行业统一的标准和技术要求,对工程实施的关键设备和关键环节进行严格检测评价,确保联网系统兼容互通和稳定可靠。坚持“创新机制、提升服务”原则,以用户需求为导向,创新服务模式,发挥市场作用,形成规模效益,构建高效、优质、便捷的服务体系。坚持“全国联动、合力推进”原则,建立紧密配合、相互协作的联动工作机制,明确分工、各负其责、攻坚克难、共同推进。 

  二、实施目标 

  到2015年底,力争实现以下目标: 

  (一)基本实现全国ETC联网,建立全国ETC联网运营管理机制。客车ETC使用率不低于25%,非现金支付使用率达到20%。 

  (二)建成较为完善的ETC基础设施网络,主线收费站ETC覆盖率达到100%,ETC专用车道数原则上不少于两入两出;匝道收费站ETC覆盖率不低于90%。 

  (三)建立统一规范的ETC客服体系,客服网点覆盖到县(区)级行政区,用户服务更加便捷。 

  (四)建立多元化的用户发展模式,全国ETC用户数量达到2000万(含非现金支付卡用户)。 

  (五)实现军车、武警车辆使用ETC全国联网运行。 

  (六)建立完善的全国ETC联网运行标准及检测体系,规范和带动相关产业发展。 

  (七)初步建立全国收费公路联网数据服务系统,为国家公路网运行管理及政府行业监管提供决策支持。 

  三、主要任务 

  (一)成立全国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联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协调全国ETC联网运营管理工作。 

  (二)依托京津冀区域ETC清分结算系统建设全国ETC清分结算中心系统;依托中国邮政集团建设全国ETC清分结算数据容灾备份系统;开展省级收费结算系统联网改造;搭建部省数据传输通信链路;在不影响各省(区、市)原有联网收费主体结算账户的基础上,依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立统一的跨省结算账户。 

  (三)已通车高速公路通过增设或改建增加ETC专用车道,新建高速公路同步建设ETC专用车道,统一ETC专用车道标识。 

  (四)制订《公路电子收费联网运营与服务规范》,建设和完善自营与代理相结合的客户服务网络,建设全国统一的ETC门户网站,探索建立异地充值、网上充值等服务模式。 

  (五)制定ETC关键设备、系统入网与运行检测规程,开展相应的测试和联网调试工作。 

  (六)研究制定灵活的通行费优惠政策和车载单元购买补助等ETC用户发展策略,组织开展ETC使用宣传推广工作。 

  四、实施步骤 

  (一)第一阶段(2014年6月底前) 

  1.由交通运输部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以下简称部路网中心)会同参与全国ETC联网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成立管委会,并制订管委会章程。 

  2.颁布实施《公路电子收费联网运营与服务规范》、《军车使用电子不停车收费通行暂行办法》。由部路网中心牵头制定完成全国ETC联网技术实施方案。 

  3.启动全国ETC联网结算中心系统建设,具备完成年度联网任务技术条件;启动数据容灾备份系统建设。 

  4.各省(区、市)制定完成本地实施方案,明确建设目标和计划。其中: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福建、山东、陕西于2014年底前完成联网,其余省份于2015年基本完成联网。 

  5.未按照行业标准实施车型分类的省份按照行业标准启动车型分类调整工作,未按照国家标准建设ETC系统的省份按照国家标准对所用系统实施改造。 

  (二)第二阶段(2014年12月底前) 

  1.各地按照制定的实施方案开展ETC专用车道、服务网点、联网收费系统建设和改造。 

  2.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福建、山东、陕西开展联合测试并于9月底前完成,11月底前完成系统的部署和调试,12月底前联网开通。 

  3.交通运输部对各省实施情况开展督导检查。 

  4.全国ETC门户网站开通运行。 

  (三)第三阶段(2015年9月底前) 

  1.充分利用各种媒体渠道,统一组织ETC宣传推介活动;在高速公路服务区等车辆密集场所统一组织开展ETC业务咨询、车载单元一站式安装活动。 

  2.尚未实现联网的其他省份开展联合测试并于6月底前完成,8月底前完成系统的部署和调试,9月底前联网开通。 

  (四)第四阶段(2015年12月底前) 

  制定全国ETC联网运营与服务评价体系,对全国ETC联网实施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制定下一阶段ETC发展规划。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交通运输部成立由分管部领导牵头的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国ETC联网工作。成立由部路网中心和京津冀、长三角区域示范省份等单位有关专家组成的工作组,具体负责全国联网的技术指导、组织协调等推进工作。各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本省(区、市)ETC联网具体实施工作,定期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充分发挥管委会的组织协调作用,共商解决全国ETC联网运营相关事宜。 

  (二)保障资金投入。各省(区、市)应将ETC专用车道建设、联网收费系统改造、客服体系建设、配套设施建设及ETC运营管理费用纳入通行费支出范围或财政预算给予保障。新建高速公路应将ETC基础设施建设纳入项目概算。对各地ETC基础设施、客服体系建设,交通运输部将积极争取国家财政支持。 

  (三)严格标准执行。ETC工程建设应遵循国家标准和行业技术要求,车载单元和用户卡中自定义文件和数据格式应符合联网统一规定;ETC联网运营应遵循统一规则,服务及配套设施建设应符合统一规范;ETC客车车型分类应严格执行《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JT/T 489-2003)标准。 

  (四)强化联网检测。强化产品检测,由部路网中心组织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ETC路侧单元、车载单元、IC卡及读写器等关键设备开展准入检测;强化入网检测,各省(区、市)接入全国联网系统以及省级联网收费系统进行影响全国联网运营的升级改造时,由部路网中心组织开展入网检测;强化运行检测,各省(区、市)要定期对本区域内运行的ETC系统关键指标进行检测和评价。 

  (五)拓展ETC应用。在具备条件的普通公路收费站推广应用ETC;积极推动ETC在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的消费应用;积极推进ETC在城市停车管理、拥堵收费等领域的应用;鼓励并推动ETC发行工作与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合作,灵活运用市场机制,提供复合型服务。 

  (六)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利用各种媒体渠道对全国ETC联网工作进行宣传,在高速公路服务区等车辆密集场所开展ETC整体形象宣传与推广,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实施ETC的意义和使用ETC的便利,提高公众认知度、扩大社会影响,为全国ETC联网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交通运输部 

  2014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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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交通运输部,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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