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航空公司:
近年来,随着我国出入境旅游市场的快速发展,往返我国与外国之间的航线航班逐年增多,特别是我国与泰国、柬埔寨、越南等周边国家和地区的不定期飞行量增长较快,为中外旅客出行及经贸往来带来了很大便利,有效促进了我国国际航空运输市场发展。与此同时,一些航空公司在安全、运行、管理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出现违规经营、拖欠费用等现象,个别公司相继发生若干不安全事件、以及由于航班长时间延误而引发旅客滞留群体事件,给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
为确保飞行安全,维护我国航空运输市场正常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9号)、《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许可规定》(民航局第192号令)等有关规定,现就中、外航空公司经营往返于中国的国际定期和不定期航班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航空公司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航线、班次、班期、机型及起降时刻执行航班计划,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取消航班计划。民航局将建立航班计划执行率及正常率考核制度,对航季内航班计划执行率及正常率不足80%的航空公司,将调减其航班班次;
二、不定期飞行及包机不得影响定期航班运营,原则上不得连续经营超过3个月。如确有长期市场需求,航空公司应按相关规定办理开通定期航线的相关手续;
三、航空公司在包机申请未得到民航局批准的情况下,不得擅自组织客源并销售,不得进行广告宣传。对因包机未获批准而擅自组织旅客的,航空公司将承担责任,并妥善安排旅客,消除影响;
四、航空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服务体系,不断提升服务品质,切实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定航班不正常情况下的保障预案及服务流程,并指定专门负责人妥善安排滞留旅客,做好后续服务工作;
五、航空公司申请不定期飞行,应事先与相关机场落实地面服务事项,并与机场联检单位协调好出入境通关手续;
六、外国航空公司须按规定及时缴纳在华运营产生的各项费用。
民航局及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将定期对国际航线航班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上述要求、航班执行率及正常性差、接连发生航班延误而未能妥善安排旅客的航空公司,民航局将依据相关规定要求调减其航班量,情节严重的,将停止受理其新增航线航班及不定期飞行的申请。
民航局运输司
201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