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上海市、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
为做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工作,部水运局组织研发的国内水路运输行政许可证书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水运证书管理系统”)已完成测试,近期将上线应用,与《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同步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运证书管理系统是对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和船舶管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证书”)核发实行全国统一管理的信息平台。今后,上述证书核发将由该系统统一授权编码和核发。凡未通过该系统印制的证书,一律为无效证件。今后一旦发现核发无效证书,将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处罚并通报。
二、水运证书管理系统向具有审批权限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开放使用。各单位可通过此系统查询、统计本辖区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及船舶的基本信息,实现对全国水路运输经营者、船舶、海务和机务管理人员的信息共享。
三、各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模式应用水运证书管理系统:
(一)部水系派出机构,直接使用部水运证书管理系统。
(二)已建立自身系统的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需按照水运证书管理系统的数据接口服务的要求(见附件1),在2013年9月20日前完成已建系统的改造工作,10月7日前完成与水运证书管理系统的对接测试工作,并经部水运科学研究院确认;若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完成数据接口对接及测试工作的,其辖区内证书的核发、变更、注销等有关工作可使用水运证书管理系统办理,直至完成接口对接。
(三)未建立自身系统的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直接使用水运证书信息管理系统完成相关业务的办理工作。
四、为保障水运证书管理系统的安全,该系统将按照审批权限,采用Ukey进行身份认证。原则上,每个具有审批权限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只能配置一个UKey。
五、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水运证书管理系统的上线应用工作,明确责任人,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将其作为落实《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转变职能、为民服务的重要抓手。
六、各单位今后在开发有关水路运输业务信息系统时,应考虑与部建立的水路运输管理信息平台的衔接工作,确保系统建成后能够实现与部信息系统的对接。
七、水运证书管理系统在证书上生成唯一的二维码,向行业提供统一验证平台,并用于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检查等业务管理。
八、部水运科学研究院要做好水运证书管理系统技术支持、业务人员培训和运行维护保障工作,加强与各单位的联络沟通,及时解决系统上线应用中出现的问题。
请各单位将该项工作的负责人、联系方式等信息(见附件2)于2013年9月10日之前反馈至部水运局。
联系人:部水运局国内航运管理处 张同戌
010-65292744 传真:010-65292675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
201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