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文件 厅水字【2013】142号
辽宁、河北、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安徽省(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上海市、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原交通部令2007年第10号,以下简称《规则》)要求,各地港政管理部门根据部港口设施保安工作组的年度工作部署,已完成了2012年《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工作,部工作组也进行了抽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从各地核查情况看,各地港口设施保安工作总体情况良好,绝大部分港口设施经营人的保安措施基本到位。
经过2012年年度核验,共有8家港口设施(名单见附件1)因扩建等原因未提出核验申请,《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失效;14家港口设施(名单见附件2)因取消外贸作业或连续两年未提出核验申请等原因,原《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作废。
附件: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