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文件 交水发〔2013〕3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2009年12月至2011年12月,国家实施了农村老旧渡船更新奖励政策,以改善农村渡运安全状况。各地高度重视,落实配套资金,深入一线调研摸底,严格核查把关,认真组织实施奖励政策,取得了显著效果,共更新20年以上渡船2877艘,带动更新改造船龄不足20年的渡船1500多艘,占农村渡船总数的23%。该奖励政策的实施,明显提高了渡船技术水平,促进了渡船有效管理,保障了人民群众出行安全,服务了新农村建设,当地人民群众得到了实惠。为进一步改善农村渡船状况,保证人民群众乘上“放心渡”,经国务院批准,该政策将延续至2015年12月31日。我部和财政部已联合印发《农村老旧渡船报废更新中央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3〕121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为落实好奖励资金政策,切实做好“十二五”期内农村老旧渡船更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责任部门和负责人员,明确目标和任务,落实组织实施方案并采取有效保障措施,严格财务制度,积极稳妥地推进老旧渡船更新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确保地方政府的配套补助资金落实到位。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要认真学习《资金管理办法》,准确把握政策内容,落实好、使用好资金政策。
二、推进农村渡船标准化,保障渡船质量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地开展农村渡船标准化工作,研究公布渡船标准船型,并于今年12月31日前由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我部备案。自2014年1月1日起,申请财政补助的新建渡船应符合对外公布并报部备案的标准船型的要求,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对于不按标准船型建造的船舶,不能申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
三、做好统计核定工作,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摸清情况、严格把关,防止数据虚报、漏报,保证统计核定工作真实可信、准确无误。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指定部门要做好相关跟踪和管理工作,指派专人到现场监督旧船拆解和新船建造,并拍摄照片,及时收集并整理好旧船和新船照片、船舶相关证书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和申请批准材料,做到“一船一档”。
四、加大宣传力度,接受社会监督
各部门、各单位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政策宣传,让社会和有关人员了解政策意义和内容,调动有关方面的积极性,为政策实施营造良好的氛围。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认真严格地执行政策,做到公开透明,按照《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公开渡船更新、资金发放等情况,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交通运输部(章)
201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