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发布《海港总体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本《规范》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为JTS165-2013,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211-99)及其所有局部修订、《开敞式码头设计与施工技术规程》(JTJ295-2000)、《海港集装箱码头设计船型标准》(JTS165-2-2009)、《海港集装箱码头设计规范》(JTS165-4-2011)、《滚装码头设计规范》(JTS165-6-2008)、《石油化工码头装卸工艺设计规范》(JTS165-8-2007)和《淤泥质海港适航水深应用技术规范》(JTJ/T325-2006)同时废止。
本《规范》第3.2.15条、第5.4.11条、第5.6.1条、第5.6.3条、第5.6.4条、第5.6.6条、第5.6.8条、第5.6.9条、第5.6.10条、第5.6.11条、第5.6.12条、第6.5.3条、第7.1.6条、第7.4.2条、第7.4.5条、第11.5.1条、第11.5.4条、第11.5.5条、第14.3.4条、第14.3.5条和第15.10.5条中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交通运输部组织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和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完成,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发行。
特此公告。
交通运输部
2013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