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直接入库程序:
(一)院士、国家级勘察或设计大师、国家“千人计划”特聘专家、交通运输部专家委员会成员、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交通运输部新世纪十百千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交通青年科技英才等可直接入库。
(二)接受直接入库邀请的专家填写申报材料报送管理中心;
(三)经管理中心形式审查、交通运输部科技主管部门审定后直接入库。
第十条 入库专家主要权利:
(一)在咨询过程中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影响发表个人意见;
(二)依法获取劳动报酬;
(三)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
第十一条 入库专家主要义务:
(一)接受交通运输部科技主管部门委托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二)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咨询意见并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三)技术咨询过程中遵循回避制度;
(四)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主要个人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在一个月内报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科技项目立项、验收等管理环节中所需专家,应根据项目性质、咨询内容、技术领域、专家构成、回避原则等,由专家库管理系统随机抽取。
第十三条 专家库实行专家技术咨询活动记录和评价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一)专家受邀和参加技术咨询活动情况;
(二)专家参加技术咨询活动的内容、方式、时间和地点等;
(三)专家在技术咨询活动中的表现,包括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守纪情况等。
第十四条 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通运输部科技主管部门将取消其专家库专家资格:
(一)一年之内三次被邀请但拒绝参加技术咨询活动;
(二)无正当理由,承诺参加但没有参加技术咨询活动或中途退出技术咨询活动;
(三)技术咨询活动期间私下接触利益相关人,或收受利益相关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的,或具有其他影响公正的行为;
(四)违反保密规定,损害国家、单位或个人利益;
(五)未按委托要求提供技术咨询文档;
(六)由于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承担技术咨询工作。
第十五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交通运输部科技主管部门每3年对入库专家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对专家库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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