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拟在2012年12月11日至2013年1月10日期间,临时使用外国籍船舶承担大连—东莞两个航次国内LNG运输。
上述运输要求船舶技术条件:专用液化天然气运输船
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2号)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确实没有中国籍船舶满足上述运输需求的,我部将允许租用外国籍船舶运输。
现就上述事项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如有满足上述运输要求的中国籍船舶,请与我们联系。
联系电话:010-65292657,65292643。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