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价格[2011]22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
为适应航空煤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变化,合理疏导国内航空煤油价格变动对航空运输成本的影响,保护旅客合法权益,决定调整完善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机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累计变化幅度超过每吨250元时,燃油附加最高标准方可按联动机制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当综合采购成本调整影响燃油附加最高标准提高时,航空公司如决定上调燃油附加,应在综合采购成本调整执行5日后(含第5日)出台;降低时,仍应在综合采购成本调整5日内相应下调或停止收取燃油附加。具体调整计收燃油附加标准时间以旅客实际购票日期为准。
减半计算儿童、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等特殊旅客群体燃油附加标准时,如个位尾数不足10元按舍去尾数计收。
以上自2011年11月1日起实行。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其他有关规定,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关于建立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79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航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