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一名乘坐国航CA1568航班(温州—北京)的旅客在登机过程中称自己携带了炸弹。随后,旅客停止登机,温州机场公安控制了该旅客并将其带走。后经机场公安调查,该旅客只是一时戏言,并未携带炸弹。由于他的行为已扰乱了公共秩序,于是,机场公安对其作出了行政拘留的处罚。(4月15日,中国网)
其实,这起事件不过是威胁我国航空安全的“诈弹”闹剧的冰山一角而已,近年来,以发信息、打电话等方式威胁航空安全的案件在我国频频发生。旅客的生命财产不容儿戏,航空安全更是开不得半点玩笑,然而类似的乌龙事件却偏偏屡禁不止,究其原因,航空安全教育的缺失和相关惩戒措施的空白难辞其咎。
在讨论“诈弹案”的时候,我们必须首先明了一点——诈弹案最严重的危害并不在于它的具体破坏力,而是在于由其所导致的人心惶惶。虽然国内九成“诈弹案”的肇事者都是出于恶搞、泄愤或私利目的,并没有真的实施恐怖行动,且多为初犯、认罪态度也较好,但不可否认的是,以虚假信息威胁航班安全,这已经属于恐怖犯罪了。
在国外,类似案例往往会受到比较严厉的处罚。比如,美国密西西比州就规定,散布虚假恐怖信息威胁航空安全,要受到10年监禁并处以1万美元罚款;在美国纽约州,未成年人做此类事,其监护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而国内目前的法律对“诈弹案”肇事者的处罚力度则远远不足以震慑潜在的效仿者,无论是从刑期上还是经济上来说。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291条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然而,有媒体梳理了今年10起“诈弹”事件的后续报道发现,在航班起飞前,谎称携带爆炸物的,肇事者多被处5~10天行政拘留,罚款500元;在航班起飞后,进行虚假威胁的,目前还没有超过5年的判罚报道。
于是我们可以这样说,即使是在司法执法层面上,国内对于“诈弹案”对航空安全的威胁也没有得到充分的认识。屡屡发生的类似事件,除了会对中国民航的商业信誉造成重大打击外,还容易给国际社会一种“不安全、不稳定”的印象,影响我国形象和投资环境。更重要的是,当民航业经历了一次又一次的“狼来了”信号之后,对相关事件的警戒心必然走向松懈,一旦将真正的恐怖威胁也当作“恶作剧”处理的话,我们将承受无比惨重的伤亡和损失。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类似事件的肇事者,除了进行刑事处罚之外,还应从民事上追究责任,令其承担其行为所导致的巨大经济损失。如果暂时赔偿不了,也要作为一种债务,等他有能力的时候一起承担。此外,我们也应该效法国际惯例,建立起一份航空安全的“黑名单”。
(文/蒹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