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顺应网络时代而生的网购生意发展迅速,前几年还默默无闻的快递业便也搭了顺风车得以奇迹般地崛起,在短短几年之内走进了千家万户,成为了一个人们耳熟能详的民生行业。
然而,或许是因为发展速度过快,我国的民营快递在辉煌的同时也暴露出了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快件延误、损毁、丢失、被盗使得消费者和快递公司之间纠纷不断,再加上快递公司的霸王条款横行和没有完善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每年3·15的投诉大类中关于快递业的投诉始终居高不下,成为了消费者投诉的重灾区。
究其原因,短时间内的过度发展自然是一定要提及的,多年以来,运输能力跟不上自身发展速度始终是困扰着快递业的一个客观问题,据调查,国内有超过一半的快递公司物流能力无法达到速递标准,急速膨胀的业务量根本无法被与之相应的运力所承担和消化。
但是,运力的不足只是导致了快件运输出现差错,却并不能成为快递公司欺骗甚至欺负消费者的借口。仔细总结了快递纠纷的相关报道之后,笔者发现真正导致快递纠纷的,往往并不是快件在运送过程中出现的那些差错,而是在出现差错之后,快递公司搬出各种霸王条款来拒绝赔偿的行为。
霸王条款算得上是历史悠久的一个名词了,不过显然是托了快递业的福,这个名词的知名度在短短几年之内已经上升了不止一个台阶。
在快递业务中,快递运单本该是消费者与快递公司之间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应的合同单据,它不仅仅记录着相应的收寄信息和服务约定,更是消费者在维权行为中的重要凭证。在这样的单据上,本就不该出现因一方的重大过失而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和限制赔偿责任的意思表达,更何况这种操作还是快递公司单方面强制性的加诸在消费者头上的,根本不容消费者选择。然而,多年以来,几乎整个快递行业都在这样做,做得堂而皇之,做得理直气壮,大有行规之势。
部分快递公司规定未保价物品一旦发生问题最高赔偿金额仅为200元,保价物品按保价金额赔偿,更有甚者竟然规定未保价物品丢失后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所付运费的一半,而保价物品丢失后也只按物品原价的千分之三赔偿乃至直言不予赔偿,当真是嚣张到了极点。
消费行为本该是你情我愿互惠互利,如今却发展成了这般模式,不禁让人心凉。
还有一个规定更是让人哭笑不得,快递行业有一个许久之前定下的规定,说的是一旦快件发生问题,接受赔偿的人必须是发件人或发件人指定的受益人。然而,前面也说过了,正是网购生意带动了快递业的火爆,于是直接结果就是当前维权者大多数都是收件人,快递公司往往要求联系发件人来处理类似事件,一方面收件人拒绝联系发件人,另一方面发件人则多数是网购经营商,很难有效地配合办理赔偿。
所谓规定,其存在的意义自然是能够强有力地规范规定对象的行为,并能够行之有效的保障规定对象的利益,而我们看到的这个规定,显然已经是一个过时了的、对于当今的网购和快递行业已经产生了阻碍作用的规定,正是因为有这样一个不合理规定的存在,才无端导致了很多说不清道不明的快递纠纷,甚至将消费者陷于投诉无门、有冤难诉甚至有理说不清的尴尬境地。
这样无理而以偏概全的行规,也该改改了。
最近听闻首部《快递运单》国家标准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届时运单背面关于责任与义务的条款将得到国家标准的统一规定,希望这一政策的出台能够真正地让我们已经偏离正常经营轨道的快递业浪子回头,挽救我们面临着内忧外患却又在自身困局中愈陷愈深的快递业。
(文/蒹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