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禁毒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已通过人大审议,在这份修改稿中,特意加入了“禁止毒驾”的内容。新增加的草案修改稿第41条:禁止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禁止有吸毒行为人员驾驶校车。
可以说,江苏省首次将“禁止毒驾”写入了法律,这在全国都是一个创新之举。
酒驾和毒驾始终是威胁着社会公共秩序和民众人身安全的重大隐患——醉酒和吸毒对人体自身的伤害自然无需赘述,而酒驾和毒驾显然更加可怕,被醉酒者和吸毒者驾驶的车子堂而皇之地上了公路,其危害性几乎就堪称不定时炸弹——不但司机和车内乘客的安全堪忧,更进一步甚至有可能引起连环交通事故。
其他省市姑且勿论,仅江苏省近期由于毒驾导致的伤亡事故就不在少数,如常熟发生的4 22特大交通事故,毒驾酿成的后果是死亡14人、伤20人的悲剧。
关于醉驾的危害和法律惩处早已深入人心,然而毒驾却由于历史不如醉驾悠久而始终没能被列入法律禁止的范畴,也正因此,这次禁止毒驾措施的出台,终于为填补这个法律空白提供了一个可供参考的先例,可谓大快人心。
然而,我们并不能因此就可以松一口气觉得高枕无忧了。制度在推广实施过程中往往会暴露出很多理论阶段无法预期的问题,而这些问题,才是我们真正需要去面对和解决的。
尽管该条例对毒驾进行了严格规范,但当前最大的问题在于对毒驾行为本身的认定标准和操作方法上。酒驾可以吹气,根据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就能判断是否酒驾,但毒驾,交管部门纷纷面临了检查难的窘况。检测是否吸毒,必须进行尿检,但是尿检又要有一定的时间才能出结果,路边检查几乎不可能实现。
也正因此,毒驾往往是出了交通事故后才能查出来。
一位常年在一线执勤交警说,执勤时判断驾驶员涉嫌“毒驾”多是根据经验,要确定其是否属于吸毒后驾驶要移送到公安机关进行检测。平常交警路面执勤,主要任务是查处酒驾和醉驾,酒驾有专门测试仪器;如果要查明驾驶者是否吸毒,需尿检或血检,由于路面执勤过程中没有条件检测,除非出现重大交通事故等情况,才会将驾驶员控制进行检测,因而许多毒驾难以查处。
那么,面对毒驾,我们就这样束手无策了么?
当然不是。
下面两个例子似乎能够为我们提供一些有价值的经验。
烟台交警禁毒部门信息共享
今年7月31日,烟台市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加强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管理的通知》,要求建立吸毒驾驶员核查和严管工作机制,集中排查清理吸毒驾驶人,加大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10月8日,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出台,对吸毒成瘾未戒除者驾驶机动车,一律注销驾驶证。
而烟台市车管所的夏警官表示,交警部门的驾驶人数据库与禁毒部门的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数据库已经实现了信息共享,对于前来办理业务的驾驶员,交警部门工作人员会一一和吸毒人员数据库信息进行比对。在驾驶员前来办理驾驶证补换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时,如发现有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车管所将按规定注销其驾驶证。
澳门警方拟引入测毒仪器
毒驾同样在澳门引起了警方和全社会的重视。
根据警方的统计数字,检控受麻醉品或精神科物质影响下驾驶由2010年的7宗,上升至去年49宗,今年上半年亦有检控32宗。毒驾检控数字增加,一方面与警方加强打击有关,亦反映出毒驾问题的严重性。澳门警方一直高度重视毒驾问题,目前在一般情况下,警员在处理交通意外或查车行动时,当发现驾驶者神志不清、言行举止有异,或有明显曾吸毒迹象,如鼻孔沾有可疑粉末时,警员有怀疑,必会要求驾驶者到医院检测。
为增强打击毒驾成效及提高阻吓力,澳门警方已计划引入即场快速验毒仪器,并已进入购买程序,在正式引入后会先作内部测试,若一切顺利,可望争取明年初投入使用。澳门警方计划引入的快速验毒设备,会透过检测驾驶者的唾液判断有否受毒品影响,若检测结果证实有服食毒品,再将怀疑毒后驾驶人士送往医院作详细确定。
由于该款即场快速检验装置所用的检验棒价钱较贵,警方不可能如酒精呼气测试般对所有驾驶者作检测,警员只会对怀疑受毒品影响下驾驶者作快速测试。
毒驾危害巨大,面对毒驾,我们不能姑息纵容,不能疏忽大意,更不能做事后诸葛亮。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检查力度,提升检验技术,最后,也不能忘记加强宣传教育,让人们从心底里认识到吸毒对自身的危害,毒驾对自己和他人所造成了巨大隐患,真正从根本上杜绝毒驾。
(文/蒹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