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税及关税管理措施
1、关税高峰
2002年欧盟所有产品平均关税税率为6.4%,其中非农产品平均关税税率为4.1%,农产品平均关税税率为16.1%。
欧盟在食品、饮料、烟草和纺织品等产品出口方面存在关税高峰,阻碍了有关产品的进口。关税高峰在农产品方面表现得尤为突出,有的高达209.9%,基至更高。非农产品领域最高关税达36.6%。
2、关税升级
欧盟在纺织品关税的制定上存在关税升级现象。
欧盟规定,非优惠的供应方在向欧盟出口时需要按以下最惠国税率交税:原料平均税率为0.7%、纤维和纱线平均税率为5.3%、织物和成品平均税率为6.3%服装平均税率为11.9%。
3、季节性关税
欧盟对一些水果、蔬菜或园艺产品除按从量税或复合税征收关税外,还征收季节性关税。在欧盟区内出产同类产品的情况下,欧盟会按时令调整进口关税。
此外,欧盟农业和园艺产品的关税税率变化频繁,给中国对欧出口带来了不便。
4、关税配额
欧盟至今历经了四次扩大,但在其扩大后,欧盟未按中国对欧盟新增成员的出口实绩,相应增加欧盟自中国进口相关产品的配额。这种做法严重损害了中方的贸易利益。
(二)进口限制
目前,欧盟仍对中国出口的纺织品和服装、鞋类、陶餐具和瓷餐具等产品实行数量限制。
按照中欧双边协议规定,中方可以申请在同类产品或非同类产品间结转上一年度未用完的配额。但实践中,中方提出申请后,欧方往往拖延较长时间(至少两个月)才给予答复,以致影响了中方对配额的内部管理。
除了进口配额限制外,目前欧盟还对中国20类产品进行进口监督。按欧盟的规定,这些产品的进口需办理进口登记手续。这种做法增加了进口商的负担,构成了对中国产品的歧视。
(三)技术性贸易壁垒
近年来,欧盟颁布了大量技术法规和标准,并制定了相应的合格评定程序。欧盟的这些技术性规范和程序有一部分要求苛刻,有的甚至缺乏充分科学依据,直接或间接地构成了对第三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对欧盟贸易的壁垒。
1、技术法规
欧盟技术法规多以指令形式发布,内容包括产品包装和标识、生产加工工艺、安全质量等方面的要求。欧盟成员国通常会根据欧盟的指令制定具体的实施规则。欧盟通过统一的或适用于某成员国的合格评定程序确认相关产品是否可进入欧盟市场。
在2002年欧盟颁布的技术法规中,中方尤为关注的有以下几项:
1 关于禁止使用部分芳胺族偶氮染料的指令
2 关于限制玩具中部分化学物质含量的指令
3 关于影响我国中药出口的指令
4 关于欧盟的新化工产品政策白皮书(草案)
2、技术标准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欧盟针对市场流通中的各种产品制定多达10多万个的技术标准。在欧盟颁布的技术标准中,中方比较关注的有以下几项:
1 生态标识问题
2002年以来,欧盟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旨在加强环保的产品生态标识标准,对纺织品、纸张等工业制成品的原材料和成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或释放量做出了严格限定,对加工工艺等生产环节中的能耗、自然资源的使用量以及废水和废弃物的处理等均提出了严格要求。
2打火机CR标准问题
2002年,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公布了要求价格低于2欧元的打火机须加装“防止儿童开启装置(CR)”的标准,(以下简称“CR标准”)。中国是世界最大的打火机生产国之一,也是欧盟市场重要的打火机供应国,而中国对欧盟出口的打火机绝大多数价格低于2欧元。此标准在事实上构成了对中国打火机产品和产业的歧视,将会阻碍中国打火机产品对欧盟的出口。
3、合格评定程序
目前,针对不同产品和要求,欧盟制定了8种统一的合格评定基本模式,但欧盟成员具体执行标准和程序不尽相同,给部分从中国进口产品在欧盟市场内的自由流动构成障碍。
资料链接:2002年欧盟为中国第三大贸易伙伴
贸易总额 我对欧盟出口 我自欧盟进口 中方顺差
867.55 482.12 385.43 96.68
13.2 17.9 7.9
(四)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1、繁杂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
中国相关产业指出,欧盟对动物源性产品的进口制定了日益繁琐、复杂的认证注册程序,欧盟食品安全标准不断更新且日趋苛刻,对中国产业准确掌握相关政策和技术法规的整体内容造成极大困难,从而导致中国对欧盟食品出口因未满足欧方要求而频频受阻;同时,为满足欧盟不断变化的食品安全要求,中方不得不提供大量的说明材料并接受欧方的实地考察,这增加了中国产业的负担。
2、残留限量实施中的不合理做法
欧盟对食品中化学物质的残留量设立了严格的限量标准,其中残留限量实施中的一些做法缺乏充分的科学依据,实质上构成对中国食品向欧盟出口的变相限制。
3、食品容器、包装材料中使用添加剂的问题
欧盟规定从2003年起,对于含有二乙烯基苯且不符合有关限量规定的塑料原料及制品,各成员国应当禁止其加工、进口;从2004年起在欧盟范围内禁止加工、进口不符合该指令要求的与食品接触的塑料原料及其制品。
4、对中国动物源性产品进口禁令问题
欧盟规定,食品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氯霉素。中方对欧盟在氯霉素使用和残留问题上可能存在的非国民待遇问题表示关注。
(五)贸易救济措施
截至2002年12月底,欧盟针对中国提起的反倾销调查已达95件,保障措施案件1件。2002年有4起反倾销案件和1起保障措施案件。
1、关于市场经济地位问题
长期以来,欧盟一直将中国视作“非市场经济”国家,在反倾销调查中采用所谓“替代国”的方法来确定该产品的正常价值。
2、关于分别裁决问题
目前欧盟法律虽然原则上采用“一国一税”,但如果来自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商能证明它是独立运营的,欧委会也同意为该出口商分别裁决以确定其单独税率。欧盟为判断分别裁决确定了若干标准,这些标准一直由欧委会内部参考处理,只规定在欧委会的工作文件中,并未标明写入现行反倾销法律中。
这些标准,对中国不同性质的企业存在明显的歧视,使中国的大量国有企业无法获得分别裁决。
3、反倾销调查中缺乏透明度。
在反倾销调查中,欧盟在计算倾销幅度及倾销损害程度等方面缺乏透明度,中国对欧盟出口产品的成本优势被欧盟歪曲成向中国提起反倾销诉讼的依据。
(六)补贴
欧盟利用各种原因给予区内某些行业高额补贴。长期以来,欧盟坚持对农业及煤炭业的补贴政策,2000年的补贴总计为979亿欧元。
(七)服务贸易壁垒
1、获得赴欧签证困难
(1)签证手续复杂,签证申领时间过长
(2)签证申请拒签率高
2、对代表处的管理政策不明确
中国企业反映,德国政府在对外国企业驻德国代表处管理政策方面缺乏明确统一的规定,给代表处日常业务活动带来了一定的不利影响。
3、劳务合作中的壁垒
英国、德国、挪威等劳务紧缺国政府将引进劳务的重点放在北欧和欧洲经济区成员国,与区内成员之间有人员自由流动协议并互有社会保险等劳动协议,尚未对中国劳务开放市场。
4、医疗服务中的壁垒
中医师无法获得在欧的行医执照,而且中医治疗(除针灸和按摩外)不在欧盟医疗保险的管理范畴。
此外,在德合资、合作的中医医疗机构只能以商业机构的面目出现,不能享受德国医疗机构的待遇。
5、银行服务中的壁垒
德国在银行管理中规定,除欧盟、日本和美国等国家以外,其他国家商业银行总行的资本金不能作为其德国分行的资本金。
德国对外国银行分行的业务领导人任职条件要求苛刻。
英国根据银行服务的申请人按所提供的服务类型,将银行分为全能银行和仅从事批发性融资业务的批发银行。目前中资银行还没有取得全能银行的牌照。
法国规定对欧盟以外地区的融资计提2%的特别风险准备金。
希腊规定外国银行的大多数董事必须是欧盟成员国公民。
卢森堡规定对欧盟以外地区的融资须计提2%的风险准备金合并放在中央银行。另外,卢森堡对在卢中资银行工作人员工作签证的申请手续也有特殊要求,如要求持中国护照人员在申请文件中须提交护照的公证书。
意大利在银行管理中对非欧盟国家的银行存在一些限制措施。对非欧盟国家的银行与其本国银行实施差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