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虹对美国 APEX 公司的 42 亿元逾期应收账款和由此造成的37亿元巨额亏损,令国内外为之震动,中国出口企业海外应收账款问题,再次引起广泛关注,有估算认为,我国企业目前海外应收账款高达1000亿美元,每年递增 150 亿美元。
信用结算是商业往来中的常用结算方式,应收账款本属司空见惯,但中国企业海外应收账款中,很大一部分多年无法回款已沦为坏账,这是其令人不安之处。
我的同事商务部研究院信用管理部主任韩家平,提供了一系列触目惊心的数字:
美国企业应收账款回收期平均为45天,中国企业应收账款回收期平均为125天;美国追账公司追账成功率超过60%,中国仅为18.9%;
中国出口企业坏账率超过5%,发达国家企业只有0.25%-5%,国际平均为1%左右。由于政府部门并未就此举行大范围全面调查,上述数据是否完全符合实际,尚待进一步探讨。
但可以确认的是,我国企业海外应收账款中,坏账规模相当可观,而且问题由来已久,从相关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中便可见一斑。因为海外应收账款中的坏账,除了少部分动用出口企业资本金核销之外,大部分都转化为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银行的不良贷款。仅东方资产管理公司1999年10月15日成立时接收的不良资产总额,就高达 2674 亿元,而这仅仅是中国银行1996 年之前放出、并在 1999 年之前形成“两呆”(呆账和呆滞贷款)的不良债权。
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的其它类别不良资产和 1996 年之后放出的不良债权(规定由商业银行自行消化不得转嫁),没有进算在内。
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的不良债权,大部分来自外经贸企业,由于几年来其原有不良资产大部分已经处置,所以只看目前的数据,可能令人低估外经贸系统不良资产的真实规模,借助前几年的数据反而更能说明问题。
截至2002年9月30日,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完成处置340亿元不良资产,在剩余的2334亿元不良资产中,对专业外贸公司不良债权多达1888家,其中对161家专业外贸公司不良债权超过1亿元,不良债权超过10亿元的专业外贸公司有8家;对自营进出口公司不良债权达272家,其中金额超过1亿元的有2家;对其它外贸企业不良债权达594家,其中金额超过1亿元的有11家,金额最高的中国珠宝首饰进出口公司-上海经营部对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务达4.9亿元。
根据成因,中国企业逾期海外应收账款,可划分为三类:企业信用风险管理缺陷造成的“真正”呆账、腐败造成的呆账、旨在规避外汇管制的海外应收账款。
一、企业信用风险管理缺陷造成的海外呆账
就总体而言,中国外经贸企业信用风险管理意识淡漠,信用风险管理制度相当薄弱,从交易前的贸易伙伴信用调查、交易中的结算方式选择、交易后的货款催收等各个环节,漏洞都相当多。
在结算方式选择方面,我国许多出口企业选择了汇付、托收的结算方式,直到前两年,采用汇付、托收等方式的企业,仍占出口企业总数的一半左右。而汇付、托收等结算方式以商业信用为依据,风险高于信用证业务下的银行信用。
外贸企业大量采用信用结算方式出口,结果必然是在推动出口额大幅上升的同时,造成巨额逾期应收账款。
在货款催收方面,许多出口企业担心追账影响客户关系而催款不力。
在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方面,有关统计表明,中国外经贸企业中只有11%建立了信用监管体系,其中93%为外资企业。许多内资外经贸企业内部要么根本没有建立应收账款管理政策,要么应收账款管理政策沦为具文而没有落实。
内资企业信用风险管理之所以呈现意识淡漠、实践滞后的局面,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国曾长期苦于外汇缺口,为摆脱外汇缺口的制约,千方百计、不惜代价扩大出口创汇,就成为外经贸实践中实施多年的指导方针。尤其是垄断国家外贸数十年的专业外贸公司,承担国家政策性进出口和创汇任务,业务以扩大出口创汇为核心,出口创汇是必须完成的硬指标,效益和利润则较少顾及,结果不仅导致企业在出口中,过度依赖价格战策略,而且偏重“跑马圈地”式的外延式业务增长方式,为完成出口创汇指标,往往不顾风险大量接受订单。
信用结算方式虽然风险较高,但至少短期内有助于促销,因此得到企业的普遍运用。
当然,随着近几年我国从外汇短缺转为外汇储备“过剩”,加之专业外贸公司大面积改制重组,近年因片面追求出口创汇而造成的新增逾期海外应收账款较少。
其次,由于我国出口产品中,多数是一般性制成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产品较少,为争取出口订单,我国出口企业不得不主要依靠价格策略,或在结算方式、付款条件、货款追收等方面过度迁就客户。
在结算方式选择方面,由于出口利润微薄,不少企业为了节省开立信用证5%的手续费,情愿选择风险较高的信用结算方式。
在货款追收方面,本来面对海外逾期应收账款,企业可通过委托国内外商业信用管理公司、或出口国当地律师行、仲裁、诉讼等国际通行方式追收。就仲裁而言,我国加人了《纽约公约》,我国的仲裁裁决可在另外140多个加入了《纽约公约》的国家和地区执行,现在每年有三、四百起案件,通过中国匡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办理,最大案件标的高达数亿元;就商业信用管理机构而言,国内不少内资、外资信用风险管理机构,都有不错的业绩,仅全球最大征信机构、已有160多年历史的邓白氏公司,就为国内上千家外商投资企业、上市公司、进出口企业和私营企业,提住了商业信息解决方案。但不少出口企业担心追账影响客户关系,从而不敢全力以赴追收货款,愿意委托上述中介机构处理的海外拖欠账款案子账龄普遍较长,动辄三、五年,账龄超过商业信用管理公司规定由应收账款管理范围的案例,也屡见不鲜,实际上就反映了企业的这种处境。
第三,企业管理人员的某些道德风险,进一步恶化了信用风险管理。
一些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更迭时,继任者害怕追不回逾期账款而变为坏账,影响其账面“业绩”,因而宁愿把前任领导手下产生的逾期账款,继续作为应收账款保留在账上,也不愿去积极追收。
二、腐败造成的海外呆账
是利用海外应收账款手段侵吞企业资产,是许多企业面临的严重问题,具体手法则在不断“改进”。
早年常见的手法,是出口企业业务人员利用自己负责从拉业务到贷款入账全部流程的便利条件,与海外商人勾结,持续不断向海外商人出口发货但不积极催款,海外商人则为该业务人员提供回扣,或进一步为其提供海外就业机会、子女海外留学安排等。
近年来心怀不轨者更倾向于自己、家人或部下在海外设立壳公司,作为开展上述侵吞资产操作的工具,降低败露的风险,并独吞腐败“收益”。近年国企改革兴起,进一步降低了上述操作的风险,因为原来企业管理人员或业务人员,如果用上述手段侵吞资产,必然留下大笔烂账,继任者上台之后,他们就有败露的风险。但在国企改革“一卖了之”蔚然成风的环境里,通过上述操作先把好企业做亏、做垮,然后再用转移到海外资产中的小部分,把原来企业买下,就可以掩盖犯罪痕迹。许多外贸企业亏损额惊人,甚至彻底破产,公司有关业务人员却大发横财,个中奥秘可想而知。如果对1990年代以来亏损和破产的国有外贸公司主要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个人财产及其去向进行全面调查,结果肯定非常耐人寻味。
三、旨在规避海外投资管制的海外应收账款
我国长期执行严格的海外投资管制政策,主要体现为严格的审批制度和外汇管制。以北京市为例,其海外投资审批制度的严格,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审批门槛低。
现汇投资超过100万美元的项目,必须由市商务局报商务部审批;现汇投资100万美元以内,由市商务局审批;只有实物投资项目无须审批,可由企业自行决定,只要向政府报告备案即可。
二是程序繁冗、复杂,审批周期长。
北京市企业100万美元以下的海外投资项目,必须经过立项、项目报批两套程序。
立项程序首先要求项目主办单位将意向书、项目建议书、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外方资信,一式三份报主管部门(区、县、局、总公司);然后由区、县、局、总公司商务部门审核后,拟出请求立项的请示公文,附上述材料一式两份报市商务局;最后由市商务局审核后下达立项批复文件,并抄报有关单位。
立项审批通过后,进入项目批准程序。由项目主办单位向主管部门(区、县、局、总公司)报送有关材料一式三份,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营公司的合同、章程,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对项目所作外汇来源和风险审查意见,国内如有两家以上企业共同参加该项目,还需报送内部协议,等等。
第二步,区、县、局、总公司审核后,拟出申请领取批准证书的请示文件,附上述材料一式三份报市商务局。
第三步,市商务局收到上述材料后,向项目所在国的我国使领馆商务处,发出征询意见函。
第四步,市商务局接到同意的复函后,下达批准成立海外企业的批复,并报商务部备案及领取批准证书。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审批程序,大体类似。
在上述繁冗的审批程序之下,一个小项目审批需经年累月,并不罕见,但往往错失市场良机。
由于我国目前拥有比较优势的领域,主要是一些劳动密集型产业,或是新兴高新技术产业的劳动密集环节,这类行业的市场结构比较接近完全竞争,与部分资本密集型产业相比,重要特征就是市场形势变化快,相应要求企业反应迅速。审批制度过分繁冗,对这类行业影响尤其突出。
在外汇管制方面,多年来规定企业境外投资只能使用自有外汇,且审批程序繁琐,《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1989年3月6日发布,下文简称《办法》)中的以下几条规定,又进一步提高了境外投资者(指经批准在境外投资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用汇的成本,或加大了海外中资企业融资的难度:
一是《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境外投资者在办理登记时,应当按汇出资金数额的 5% 缴存汇回利润保证金,存入外汇管理部门指定银行的专用账户。汇固利润累计达到汇出外汇资金数额时,退还保证金,并按国家规定标准支付利息。如果境内投资者缴存保证金确实有困难,应向外汇管理部门作出书面承诺,保证境外投资企业按期汇回利润或其它外汇收益。
二是《办法》第六条规定:境内投资者来源于境外投资的利润或其它外汇收益,必须在当地会计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调回境内,按国家规定办理结汇或者留存现汇。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挪用或存放境外。
这条规定使企业在资金运用、扩大再生产等方面受到限制,在海外利率高于人民币利率时,无法为外汇资产谋取较高收益。尽管国内外币利率市场化已经起步,但要实现完全的利率市场化尚需时日,这意味着境外投资企业为此要继续承受一定损失。
三是《办法》第八条规规定: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境内股东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在境外投资的企业提供担保。这一规定加大了海外企业融资的难度。
就维护国民经济稳定性的大局而言,上述海外投资管制措施,确实有其必要性,但也对某些企业正常的跨国经营需求形成妨碍。通过操纵海外应收账款科目,企业可规避上述管制。在决定对外投资时,企业可用海外应收账款名义,将出口收入留存境外,从而规避国内严格漫长的审批过程。
为满足境外子公司的资金需求,国内企业也有可能借助出口应收账款名义,向境外子公司提供资金。在面临汇率波动风险时,这种操作对于企业显得尤其便利。在汇率大幅度波动时,企业应当增加以升值货币计价的资产,减少以贬值货币计价的资产;增加以贬值货币计价的负债,减少以升值货币计价的负债。但在现行外汇管制下,企业开展上述保值操作存在一定困难,操纵海外应收账款科目,也就成了企业的便利替代工具。
2002年下半年以来,在人民币升值压力与日俱增的背景下,上述管制措施已经陆续略有放宽。从2002年10月1日开始,国家部分放松了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管制政策,允许部分地区企业购汇进行境外投资,试点地区可在所获购汇额度之内,批准符合条件的无自有外汇企业用人民币购汇向境外投资,取消等于现汇投资额 5% 的汇回利润保证金,允许对境外投资的企业将利润及其它收益,留在境外进行增资或境外再投资,由事前审批制改为事后备案制,并放松其他多项管制。2003年7月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退还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自即日起将已经收取的保证金,退还给相应的投资主体。截至2004年6月30日,全国共批准20个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批准额度22.8亿美元。但外汇资本项目管制的基本格局,迄今尚未彻底改变,因此国内企业仍然有动机操纵海外应收账款科目,规避外汇管制。
四、海外应收账款的治理
既然产生海外应收账款的原因是多样的,相应的治理办法也应该是多样的。
首先,国内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其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并切实执行,以减少因信用风险管理漏洞而造成的“真正”的海外呆账。为此政府和社会应当发展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如商业信用管理公司等,为企业提供相关服务,鼓励其与国外有实力的同行开展跨国合作,改善服务,并规范这些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为,避免其道德风险。
其次,对于意在侵吞企业资产、尤其是国有企业资产而造成的海外应收款,政府应加强监管,严厉打击。
第三,对于企业为了满足正当跨国经营需求而规避国家外汇管制的行为,政府则应当本着“堵不如疏”的原则,有秩序地放松外汇管制和境外投资管制,消除企业操纵海外应收账款科目的内在动机。
文章作者:梅新育 博士后 商务部 研究院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研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