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对外贸易中,出口企业主要使用信用证支付方式,使用比例高达80%—90%,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
1、信用证支付方式在我国外贸出口的初级阶段,对出口企业的安全收汇及资金融通,曾经起过很大的促进作用,为我国扩大出口规模,发展外向型经济,立下汗马功劳,并因此而形成了一种传统和习惯。
2出口企业和结算银行片面强调了信用证支付方式的安全性。
3、出口企业惧怕信用风险,大多不敢采用或不愿主动采用商业信用支付方式,许多企业甚至规定只做信用证业务。
4、出口企业出于融资的考虑,要求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
5、出口企业缺乏风险管理意识及信用管理机制,导致外汇损失,因噎废食,不敢再采用商业信用结算方式。
信用证是银行根据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向受益人(出口人)开立的一种有条件的书面付款保证,及开证行保证在收到受益人交付全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的条件下,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履行付款的责任。因此,信用证结算是依据银行信用进行的。信用证的特点如下:
1、信用证是银行以自己的信用作出的付款保证。
2、信用证虽以贸易合同为基础,但它一经开立,就成为独立于合同以外的一项契约。
3、信用证业务是纯粹的单据买卖。
因此,信用证是一种相对于托收、电汇等方式而言信用度较高的一种支付方式。
信用证方式虽比较能为买卖双方所共同接受,但由于它所固有的独特的性质常为不法商人行骗冒假所利用,客观上也存在一系列的风险,从出口贸易业务的角度分析,出口方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进口商不依合同开证,故设障碍,信用证,其条款应与买卖合同严格一致。但实际上由于多种原因,进口商不依照合同开证,从而使合同的执行发生困难,或者使出口商遭致额外的损失。另外,进口商往往利用信用证“严格一致”的原则,蓄意在信用证中增添一些难以履行的条件,或设置一些陷井。
2、进口商伪造信用证,或窃取其他银行已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证,或与已倒闭或濒临破产的银行的职员恶意串通开出信用证等寄出口商,若未察觉,出口上将导致货款两空的损失。
3、信用证规定的要求与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不一或有关部门规章不一。实践中,卖方不可疏忽大意的是,虽然信用证表面规定有利于乙方的条件,但有关国家或地方的法律以及有关出单部门的规定,不允许信用证上的规定得以实现,因此,应预防在先,了解在先,适当时应据理力争,删除有关条款,不应受到别国法律的约束。
进口商面临的主要风险:
1、出口商交货严重违反贸易合同的要求。由于信用证是一种自足的文件,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若出口商以次充好,以假冒真,只要出口商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相符,出口上照样可得到货款,而深受其害的则是进口商。
2、出口商伪造单据骗取货款
3、卖方勾结承运人出具预借提单或倒签提单,或勾结其他当事人如船长等将货物中途卖掉。
鉴于这些风险的存在,采取一些合理的防范措施非常有必要的:
1、加强信用风险管理,重视资信调查。外贸企业应建立客户信用档案,定期或不定期客观分析客户资信情况。在交易前通过一些具有独立性的调查机构仔细审查客户的基本情况,对其注册资本、盈亏情况、业务范围、公司设备、开户银行所在地址、电话和账号、经营作风和过去的历史等等,进行必要的调查评议,选择资信良好的客户作为自己的贸易伙伴。
2、努力提高业务人员素质,保持高度的警惕性。
3、信用证业务的特点决定了单据对整笔业务完成的重要性。“单单相符,单证相符”是信用证的基本要求,正确交单议付则是最后结算的基础。
4、开证行应认真审查开证申请人的付款能力,严格控制授信额度,对资信不高的申请人要提高保证金比例,落实有效担保。
长期以来,信用证这种以银行信用作为付款保证的支付方式,一直处于主导地位,但进入90年代以后,信用证支付方式的使用率却迅速下降,而非信用证支付方式,如付款交单,承兑交单以及赊销等以商业信用为付款保证的支付方式却大行其道,很快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主流支付方式。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发展以及国际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支付方式已成为愈益有利的竞争手段。因此,我们务必紧跟国际形势,融入国际人潮,遵循国际惯例,因地制宜,灵活采用各种商业信用支付方式,进一步增强出口竞争力,拓宽出口市场,然而,商业信用支付方式相对信用证结算方式而言,存在较大的风险,能否安全收汇完全取决于外商的信誉,因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加强资信调查,建立客户信息数据库。
2、制定信用政策和决策。出口部门根据客户信用等级进行信用决策,主要围绕付款问题和安全问题进行。
3、健全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在出口企业内部实施应收账款跟踪管理制度,定期核查应收账款回收情况。
4、利用出口信用保险、国际保理,保障企业安全收汇。
5、加强法律防范。(文/胡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