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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农产品贸易规则与中国农业发展策略
www.jctrans.com 2003-12-12 9:01:00
WTO农产品贸易规则主要由3部分构成:—是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I1994)对货物贸易基本规则的规定,农产品贸易是货物贸易的一部分,自然应当遵守货物贸易协定确定的基本法律规则;二是有关农产品贸易的协议,包括《农业协议》、《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等;三是《乌拉圭回合议定书》后所附的各成员国减让表,各国减iL表有关农产品的市场准入、国内支持和出口补贴的具体承诺,是各成员在农产品贸易方面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1.GATT有关农产品贸易的规定 1947年签订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47)并未区分农产品和:工业品,因此从原则卜说,GATT规则应适用于农产品贸易。们是GATT对农产品贸易的例外规定却导致农产:品贸易长期游离在GATT规则之外。此类规定有:(1)GATT第6条第7款有关初级产:品的例外规定。由此各缔约方为稳定初级产品(大多数农产6l被认定为初级产品)国内价格或初级产品生产者的收入而建立的制度,如为稳定农民的收入及农产品价格而实施农业补贴措施,在GATT法律框架下就具有了合法性。(2)第11条的例外,即取消数量限制不适用于以下情况:第一,为防止或缓和输出缔约方的粮食或其他必需品的严重缺乏而临时实施的禁止出口或限制出口……第三,为执行国内销售或生产限制或消除暂时的国内过剩而对农渔产品实施的进口限制。此规定为缔约方以实施农业计划为由进行数量限制开了绿灯。(3)第16条“补贴”第3款规定“缔约方应力求避免对初级产:品的出口实施补贴”,“只要该补贴的实施不得使自己在该产品的世界出门贸易中占有不合理的份额”。这种“力求避免”、“不合理的份额”是模糊不清的,因此此条在农产品贸易中没有得到适用,导致出¨补贴泛滥。(4)第20条“一般例外”规定,、缔约方以此为由,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等贸易壁垒措施,以达到限制农产品进口的H的。 GATT第25条第5款规定“在特殊情况下,缔约方全体叮解除一缔约方的GATT义务”,即“解除义务条款”。1955年缔约方全体被迫按第25条给予美国农产品以无限期的“解除义务”。自此欧共体、日本纷纷躲避GATT义务,农产品贸易游离于GATT规则之外。GATT缔约方对农产品贸易实施进口配额和出口补贴等非关税措施,严重扭曲了农产品贸易。
2.WTO《农业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主要法律规则分析为了抑制日益增长的农业贸易保护主义,1986—1994年的乌拉圭回合谈判确定了农业贸易多边谈判的主要议题:通过削减进口壁垒改善农产品贸易市场准入条件;改善竞争环境,减少农产品补贴及检疫措施对农产品产生的消极影响,从而实现农产品贸易更大程度的自由化,把影响市场准入和出口竞争的措施置于WTO规则约束之下。经过艰苦的谈判,乌拉圭回合达成了旨在实现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农业协议》,成为WTO法律框架的有机组成部分之一。《农业协议》主要内容涉及市场准入、国内支持、出口竞争规则以及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规定。 (1)市场准入法律规则。《农业协议》确立了“关税化” (“tariffication”)原则,规定各成员必须取消全部非关税措施,将所有非关税措施转化为等值关税,通过关税提供的保护水平等于以前的保护水平。某种农产品使用的非关税措施的关税等值(以1986—1988年为基期)等于该产品的国内市场平均价格减去该产品或相近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 (2)国内支持法律规则。《农业协议》要求各成员以综合支持总量(AMS)为尺度做出削减承诺,实质是对影响农产品贸易的各国国内农业政策措施规定一个总体标准。发达国家承诺在6年内将年度综合支持量削减20%;发展中国家在10年内削减13%,最不发达国家免于削减。《农业协议》以对生产的影响为依据,将国内支持措施区分为直接影响生产和对生产无直接影响的支持措施。对生产和贸易有直接影响的政策措施必须削减,被称为“黄箱”措施。 《农业协议》第6条和附录2对免除削减的支持措施作了详细规定,此类措施包括特殊及差别待遇、“绿箱”、“蓝箱”和微量补贴政策。对贸易无扭曲影响和对生产无直接影响的措施是“绿箱”政策措施,此类措施免于削减承诺,包括:第一,一般服务,主要情形有研究、病虫害控制和基础设施服务等;第二,用于粮食安全目的的公共储备;第三,与生产不挂钩的对生产者的直接支付,如帮助农民进行农业结构调整的收人支持、环境计划和地区援助计划下的支付等。“蓝箱”政策指在限产计划下给予的直接支付。这种支付基于:第一,固定面积和产量;第二,基期生产水平的85%或85%以下;第三,牲畜的固定头数。欧盟将其1995年补偿支付(“compensationpayments”)政策,美国将其差价补贴(“deficiency payments”)纳入“蓝箱”政策捐施免于减让。 (3)出口补贴的规定。在出口补贴方面,以1986年至1990年的平均水平为基础,发达成员实施期内必须将出口补贴预算开支削减36%,将有补贴的农产品出口数量削减21%;发展中成员在1995年552004年的10年中,必须将出口补贴预算开支减少24%。(4)关于动植物检疫措施的规定。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谈判一直与农业谈判联系在一起,并以一项决议的形式作为农业协议的组成部分,最终该决议是以独立的法律文件的形式出现,成为多边货物贸易之一《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 (SPS协议)。协议规定,各成员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符合国际标准、准则或建议,则该措施被视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各成员应保证以科学原理为依据,在风险评估基础上实施检疫措施。 3.多哈会议与农产品贸易规则发展趋势分析依据《农业协议》第20条授权进行的谈判工作已自2000年初着手进行,有121个成员提出多项谈判建议案。主要成员方的基本观点有:美国希望通过大幅降低关税和规范配额,增加市场准入机会,并约束国内支持和取消出口补贴、国营贸易企业。美国指责欧盟将一半的预算用于农业补贴,其农业支持经费是美国的3倍,因此认为欧盟削减的幅度须更大;欧盟各国存在大量剩余农产品,但又难以与美国的优势地位抗衡,因此提出比照乌拉圭回合协定调降平均关税,对国内支持和出口补贴进行逐步改革的主张,“捍卫欧洲农业模式”;日本主张关税水平的设定应给予各单项产品以弹性,而非全面调降;主张考虑农业多功能性和农业安全因素,以证明其对农业持续补贴的合理性;凯恩斯集团有14个成员,主要包括阿根廷、澳大利亚、巴西和加拿大,这些成员在农产品出口上有着巨大的利益,积极推动农业自由化,与美国立场相近;发展中国家主张发达国家的约束关税应大幅调降,取消关税级距,降低高峰关税,发达国家应强制进口所有配额数量,并给予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以确保发展中国家在关税配额制度下的市场准入机会。多哈回合谈判于2001年11月在卡塔尔多哈举行的第四次部长级会议上启动,并计划在2005年1月结束。多哈回合确定了一系列中期期限,如计划于2003年3月31日前建立农业谈判模式及各成员方进一步承诺事项,然而由于各成员存在分歧,该期限内未能实现目标。因此WTO总干事素帕猜·巴尼巴迪近期表示会对准时完成谈判坚持不懈,呼吁各成员方把坎昆部长会议看作一个分水岭,努力在广泛议题上取得突破。2003年6月26日,欧盟各国农业部长终于就涉及400亿欧元的农业改革方案达成了协议。改革方案的核心是基本改变原来按照粮食产量发放补贴的做法,以及将部分原来直接发放到农业企业的补贴改为发放到欧盟各国,用于调整农业体系结构,这一措施一方面是迫于农产品谈判中的外部压力,另一方面是苦于因补贴而造成的巨额财政负担,总体上该措施有助于WTO农业谈判取得进展。二、面对国际市场中国农业发展策略分析 1.中国农产品贸易现状中国农产品竞争劣势有:第一,在国际市场上中国农业的比较优势格局堪忧。近年来国内粮食成本上升很快,中国粮食生产的国际竞争优势已不复存在。第二,农业劳动生产率低。中国劳动生产率水平只有发达国家的几十分之一。第三,农业作为整个国民经济基础地位发生动摇,发展后劲不足,农业结构调整滞后。第四,中国农业发展面临严重资源约束。近年来中国耕地面积逐年减少,人均耕地面积尚不及世界平均水平的1/3,水资源短缺更为严重。第五,中国农业的出口能力和创汇能力低。第六,农业科技水平不高,国家用于农业科研的经费占农业GDP的比重低。 2.中国主要入世农业承诺分析根据《农业协议》,各成员必须对非关税措施实施关税化并削减关税;对大宗农产品等敏感品种采取关税配额制和准国家专营制。人世意味着中国必须履行对市场准入、国内支持、出口补贴和动植物卫生检疫方面的承诺。具体表现在:第一,中国承诺从人世之日起取消非关税措施并削减关税,中国农产品长期依赖的进口许可证、进口数量限制、限量登记等非关税措施将被禁用或转化为等值关税,WTO下中国总体关税水平将在2004年前下降到17.5%;第二,中国承诺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并且不恶化各缔约方现行市场准入机会。在人世谈判中,中国已争取到对小麦、大米、玉米、棉花、豆油、食糖等重要农产品实行关税配额管理;中国2001年前放宽重要农产品的关税配额,2006年前取消部分农产品的关税配额,一般农产品不实行关税配额,每年的配额中有一定的比例给予私营贸易商,如大米的进口配额50%让给私营企业,玉米、棉花配额到2004年由国营和私营企业平分,但对小麦的进口配额使用,国有企业将占到90%;第三,中国现行农业支持政策大部分属于“绿箱”政策,有的属于免予减让的特殊和区别待遇,即使是对生产和贸易有扭曲作用的那些支持政策,由于目前中国使用的国内支持总量(AMS)远远低于《农业协议》规定的最低支持标准,因此也免于减让;在农产品出口补贴方面,中国承诺不对农产品提供任何出口补贴;第四,中国承诺保持动植物检疫措施与WTO相关条款的一致性,采取此类措施如果高于标准、准则和建议,则应具有科学依据。
3.中国农业发展策略建议第一,按《农业协议》规定进行农业市场准入政策调整,根据中国的承诺并利用协议允许的保护措施及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设计一套合理的关税及配额结构,使贸易政策的保护作用合理、有效。一方面由于关税配额的低关税准入量是指市场准入机会,而非最低购买义务,因此对于关税配额准入量的实施没有强制性要求。中国应充分利用关税配额数量的弹性。从关税配额的管理制度是实施情况来看,许多成员并未完成配额准入量。同时通过调整农业结构和价格,使中国大宗农产品的国内市场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接近或具有优势,则可有效应对配额放宽的冲击。另一方面由于不同农产品的市场准入程度可以存在差异,中国应以放开一些具有竞争能力的农产品市场为代价,换取重要农产品的市场保护,从而使关税和配额保护结构合理化;必要时使用“特殊保障措施”保护国内农业。第二,巧妙利用“绿箱”政策和“蓝箱”政策,加大国内农业发展政策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力度,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加大对农业科研的投入,增加农业基础建设投资以及建立和完善有效的农业金融、保险等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将分散、互不联系的小农户的个别生产经营活动转变为农业生产、加工、流通一体化的工业化生产体系。第三,调整农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发展具有竞争力的农产品。劳动密集型产品在中国农产品出口中已占绝对优势,且其出口份额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充分利用中国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迅速培养一批劳动力密集型及高附加值、具有特色的、竞争力强的主导产业是完全有可行的。第四,理顺农产品流通体系,加速农业产业化进程。中国农业要求一种以产业化为中心的体制与制度创新。它应该具有三维功能:有助于扩大产业规模;有助于完善产业之间的产品链;有助于满足产品的服务需求与营销需求。
(爱农网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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